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彭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彭某受雇佣在马岭河峡谷上寨组安置区为他人修建房屋,主要是负责挑灰浆。3月27日,彭某在工作时从楼梯上摔下,造成头部、手臂等身体多处受伤,被送往兴义市人民法院手术治疗。2017年5月5日,彭某因无钱医治出院,6月5日又因受伤头部头皮缺损并感染以及左额颞部颅骨外露到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6月19日,彭某出院后,经兴义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事故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彭某向兴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8月15日,兴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志娟、罗维刚承办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彭某详细了解案发经过,认真听取彭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 此案核心问题:因此案多次调解不成,律师介入时建议直接起诉,受援人的意见和律师一致。首先,需要将彭某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和应得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确定下来;其次,该案中可能的责任人有修建房屋的房主人、承接房屋工程的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的包工头,要将具体的被告明确下来;再者,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明确原、被告之后,制作起诉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要将可能有责任的房主、工程承包人和直接雇佣彭某的包工头列为被告,为彭某争取最大的经济赔偿。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至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原告因为此次人身损害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4195.64元人民币。 原告向兴义市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确定了该案开庭时间。开庭时,原告和被告房主人、工程承包人、分包人均到场。承办律师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基础,极力促成各方协商。经承办律师的努力,各方最终同意在法院组织下调解,并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三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赔偿彭某1053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在诉前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法院起诉,并努力促成经法院调解程序达成赔偿协议,以较低成本解决了受援人的诉求。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该类案件,律师认为关键在于确定被告,因为该类案件往往可能涉及到多个被告,如果遗漏被告会对受害人的赔偿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办理该案时应该最先确定谁是雇主,也就是雇佣彭某进行施工的人,此人毫无疑问是被告,然后往上追溯,看是否有上一级工程承包人,直到追溯到工程最原始的发包人,受害人追索赔偿时,整个链条上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列为被告,才能更完全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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