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法律援助处对陈某某请求赡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陈某某现年年满87周岁,育有骆一、骆二、骆三、骆四、骆五共5个婚生子女。由于自身年迈,无经济来源,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受援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向河源市龙川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龙川县法律援助处经审查,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2020年6月1日指派广东东江勤诚(龙川)律师事务所曾奇峰律师担任受援人陈某某赡养纠纷一审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陈某某、骆一、骆五,认真询问了受援人陈某某的具体情况。受援人陈某某的丈夫叫骆某某,骆某某在世时,大约2014-2015年间,骆三因农村建房土地分割的问题与骆二、骆四发生纠纷,由于陈某某与骆某某没有替骆三出面协商解决,骆三便单方称断绝与骆某某的父子关系。2017年6月,骆某某去世,骆一、骆二、骆三、骆四、骆五就受援人陈某某的赡养问题进行商量,于2017年6月4日晚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受援人陈某某与骆二生活,由骆二、骆三与骆四三兄弟每人每月支付700元给骆二,该款项用于受援人陈某某的日常赡养费,如果受援人陈某某出现病痛时,费用由骆一、骆二、骆三、骆四、骆五5人分担。《协议》签订后,骆三仅按照约定支付了一个月的赡养费,就因骆某某遗产的分割与兄弟姐妹发生争议,并以此拒绝再支付任何赡养费。后来,骆一、骆二、骆四、骆五4人同意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受援人陈某某支付赡养费,但骆三一直不同意。2019年正月起骆二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照料受援人陈某某,受援人陈某某遂跟随骆一生活至今。受援人陈某某为说明上述事实,向承办律师提供了自己及骆一、骆二、骆四、骆五5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龙川县黄石镇长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7年6月4日骆一、骆二、骆三、骆四、骆五5人签订的《协议》。 承办律师审查了受援人陈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发现受援人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中缺少骆三的身份证,而户口本内也无法显示骆三的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缺少骆三的身份信息,不符合案件起诉条件,而受援人陈某某及骆一、骆二、骆四、骆五均无法提供骆三的身份信息。 承办律师只好先行告知受援人陈某某整个案件的诉讼流程,诉讼风险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以骆一、骆二、骆四、骆五为被告代为草拟了民事起诉状。经过与受援人陈某某沟通,确认其诉求为要求骆一、骆二、骆三、骆四、骆五每人每月向受援人陈某某支付赡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骆一、骆二、骆三、骆四、骆五承担。核对民事起诉状无误后,承办律师于2020年07月06日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同时向龙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以到龙川县公安局调取被告骆三公民身份信息。承办律师持补充材料通知书、介绍信、律师证以及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前往龙川县公安局尝试调取骆三的身份信息,但龙川县公安局答复仅有公民名字,缺少公民身份号码和户籍地址,无法明确一个人的身份,拒绝提供人口查询信息证明。承办律师只好根据受援人陈某某及骆一、骆二、骆四、骆五公民身份证的户籍地址信息,向龙川县公安局提供了户籍地址。龙川县公安局根据承办律师提供的地址,发现确实存在骆三的人口信息,但该公民的户籍已经迁移至龙川县老隆镇某某居委会。而鉴于承办律师提供的户籍地址与龙川县公安局户籍信息系统的信息不一致,龙川县公安局仍是拒绝出具人口查询信息证明。 向龙川县公安局调取骆三身份信息无果后,承办律师便与法院协商,通过电话联系骆三,确认了骆三与受援人陈某某的母子关系,并要求骆三提供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至此骆三的身份信息得以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案件得以正式立案受理。 2020年9月7日,龙川县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受援人陈某某、骆二由于身体原因未到庭参与庭审,骆二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答辩资料,进行缺席审理,骆一、骆三、骆四、骆五均到庭参与诉讼。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认为,原告现已经年满87周岁,已经没有了劳动能力,也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原告与被告骆一、被告骆二、被告骆三、被告骆四、被告骆五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被告骆一、被告骆二、被告骆三、被告骆四、被告骆五应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骆一、被告骆二、被告骆三、被告骆四、被告骆五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骆一、骆四、骆五对受援人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同意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受援人陈某某支付赡养费,受援人陈某某的日常生活由骆一负责照料,骆一代收赡养费并管理受援人陈某某的日常生活。骆三庭审中拒绝支付赡养费,主张一年12个月,受援人陈某某由骆二、骆三、骆四三人轮流赡养,轮到谁就由谁全权负责,无须骆一、骆五赡养。 龙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案件作出如下认定: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将被告骆一、骆二、骆三、骆四、骆五抚养成人,已尽了抚养义务。五被告理应对原告尽赡养扶助的义务。由于家庭矛盾导致原告赡养无法落实。现原告年事已高且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主张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告年事已高,需要有人照料其日常生活,原告自2020年农历1月起随被告骆一一起生活至今,庭审中,被告骆一亦表示如果其兄弟姐妹愿意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其同意原告继续随其生活,故原告继续由被告骆一负责照料其日常生活为宜。 龙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0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2020)粤162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陈某某自2020年10月01日起由被告骆一负责照料日常生活;被告骆一、骆二、骆三、骆四、骆五自2020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陈某某赡养费500元,此款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给被告骆一代收并管理原告的日常生活。 承办律师在2020年10月13日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当日联系了受援人陈某某,告知其判决结果,并告知其与骆一、骆二、骆三、骆四、骆五均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逾期未上诉的民事判决书将依法生效,各自未履行义务的,受援人陈某某有权依据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诉期满后,无人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受援人陈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具有明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的难点在于骆三的身份信息欠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本案前期的材料并不符合起诉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合法获取被告身份信息、明确被告身份成为难题。本案中,承办律师先通过申请法院出具补正材料的证明,以及持有相应调查取证材料前往公安局申请调取人口身份信息,调取无果后积极向法院反馈问题,通过电话联系被告本人确认原被告关系,并获取身份信息。由此才成功明确被告身份,符合了案件受理条件,并通过诉讼手段维护了受援人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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