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玉某,男,1987年3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以(2016)内07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玉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内刑终3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2017年1月16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扎兰屯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玉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陈巴尔虎旗司法局于2019年7月5日出具“玉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该犯叔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能够与其共同居住,监区对该犯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认定其重新犯罪可能性小,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玉某提请假释。 9月9日,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依法对罪犯玉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玉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玉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玉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玉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4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玉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玉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玉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22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对罪犯玉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罪犯玉某送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