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因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0月12日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1年6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1年9月6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4月15日转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2003年11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9年10月20日减刑十六个月;2017年6月8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经初诊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为此,罪犯李某某所属监区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于2017年10月26日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7年12月7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李某某患:1.原发性高血压3级 很高危组;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鉴于罪犯李某某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依法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7年12月13日,为提高办案效率,监狱先行将罪犯李某某《病情诊断书》交驻监检察机关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文证审查。2018年1月2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的丈夫符合保证人条件,审查确定其为罪犯李某某保外就医的保证人。同日,经罪犯李某某所属监区民警集体讨论,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报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认为需进行社会影响调查评估。经监狱发函委托,罪犯李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贵州省纳雍县司法局调查后于2018年1月30日回函:同意将罪犯李某某纳入社区矫正。2018年2月5日,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称罪犯李某某的病情文证审查未通过,要求监狱补充相关病情资料。监狱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补充相关病情资料后,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6日告知监狱罪犯李某某的文证审查已通过。当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在监狱内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后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交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4日出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5月25日,经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6月4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6月7日,监狱将罪犯李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纳雍县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