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长白山池北区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6日,长白山池北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一起物业纠纷。业主沈某在某公司的销售部办理入住时交纳了首期的物业费,首期物业费到期后拒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联系了沈某多次,沈某坚持称不同意交纳物业费便挂断电话,不再接听物业公司的电话。无耐,物业公司到长白山池北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业主沈某核实情况,但沈某接听电话后得知调解员的来意后便挂断电话,再次拨打其电话便无人接听。调解员经多方打听沈某的基本情况后,便在沈某家门口等候,见沈某回来调解员便主动走上前去,跟沈某打招呼,并拉起了家常,打开了沈某的“话匣子”,最终找到了沈某不交纳物业费的根源。沈某称房屋是给其子结婚用的,2016年4月沈某办理入住后没有装修且没有实际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应当交纳物业费。 针对沈某提出的异议,调解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对沈某作了耐心的讲解: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从本条可以反推出,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在实践中就是其公告领取钥匙开始,那么住户就应该交纳物业费,而不是按照个别住户自己实际入住时间来计算交纳具体物业费。《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听了调解员讲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沈某意识到自己以前的想法是片面的,但是还是存在侥幸心理,声称“法律的规定对业主不公平”,不甘心缴纳物业费。 调解员又进一步做沈某的思想工作,表示如果其坚持不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利到法院起诉,到时对自己的声誉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并且起诉额外产生的费用也需要由其负担,对其百害而无一利。听了调解员的话,沈某思想上产生的顾虑,考虑到以后孩子结婚要住在这里,不想对儿子以后的生活造成困扰,终于表示同意接受调解。

【调解结果】

2017年10月23日,双方共同来到社区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沈某当场履行协议,以现金方式向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的物业费共计853元,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为沈某出具了收费票据。

【案例点评】

物业纠纷案件在近几年来呈上升的趋势。调解员在调解此类案件时,以主要矛盾为切入点,认真倾听业主的诉求,对纠纷的整体脉络有清醒的认识。同时调解员运用物业方面的专业知识说服当事人,以情理感动当事人,最终使业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作出让步,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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