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高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高某某,男,1987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河北省大成县人。2008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2009年1月15日被交付河北省保定监狱执行刑罚。2011年12月28日,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0月21日,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1月27日,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07年8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因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高某某提请减刑。2018年6月2日,保定监狱八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高某某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考核表扬7次,考核记功2次,2016、2017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为其提请减刑。同时,综合考虑高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系主犯,且判决生效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此,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2018年6月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服刑人员的异议后,八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7月6日,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高某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2018年7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高某某交付执行后,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条件。同时,因高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系主犯,且罚金未缴纳,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的异议后,将高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保定监狱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8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对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决定。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3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刑更2450号裁定书,认为高某某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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