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张某与陈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某日,洛阳市新安县某镇村民陈某将自家二十余根木杆置于门前,占用公共路面三分之一。邻居张某以占用道路共有面积、影响自家出行安全为由,多次向陈某提出意见,要求陈某排除妨碍,将木杆置于别处。陈某对于邻居张某的意见置之不理。某日晚上,张某敲开陈某家门与其理论,期间双方情绪激动,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在接下来一个月内,陈某和张某又发生多次激烈冲突,导致张某脸部、肋部有一定程度的擦伤。张某在要求陈某道歉,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以及挪移木杆未果后,来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能解决双方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调解员坚持人民调解不缺位,利用电话、微信等形式与纠纷当事人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案情。经了解,张某与陈某系邻居关系,两家在此纠纷前无任何瓜葛。调解员向村(居)法律顾问咨询后,共同分析了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调解员认为,从案件情况看,张某和陈某纠纷的根源在于就道路使用问题,陈某占用的道路为两家共有,其在使用共有道路时,应当充分考虑邻居张某的利益,化解该起纠纷的重点在于让陈某认识到自己的相邻责任和义务。 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前提下,调解员来到陈某家里,告知其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逐渐缓解了陈某的排斥情绪。但陈某依然认为,自己使用共有面积和对张某实施的反击行为是正确的。针对陈某错误的法律认识,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等法律规定,告知陈某,其家门前的道路是与张某的共有道路,将木杆置于道路中间必然会造成张某出行不便,若不慎将老人绊倒,后果会更加严重,张某要求陈某将木杆挪走合情合理。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调解员向陈某指出,其与张某冲突,导致张某身体受到损害,应当赔偿张某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经过调解员一番释法说理,陈某态度终于有所松动,向调解员解释,木杆是暂时放在路边的,待整理好房屋会及时挪走,自己并不是要拒绝赔偿,而是无法满足张某不合理的赔偿要求。如果张某能降低诉求,愿意进行赔偿。 在掌握陈某思想动态后,调解员向张某展开调解工作,向其讲述了先前的调解情况和陈某态度的变化,调解员劝解张某,“远亲不如近邻”,希望张某能够在念及邻里关系,自己也未受到严重损伤的情况下,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赔偿上做出适当让步。张某表示,赔偿金额会再考虑一下,但是木杆必须挪走。 12月中旬,双方应约来到调委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当面调解。陈某同意将木杆挪走,但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双方仍然各执己见,矛盾再次激化。调解员及时将双方分开,进行单独沟通。在与陈某沟通时,调解员表示,一旦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费用成本肯定高于调解,建议其好好与张某商量,尽快将纠纷化解。在同张某交谈中,调解员提出张某遇事应冷静,纠纷迟迟不决对双方都是消耗,既然陈某已经同意赔偿,其可以合理索要赔偿。调解员同时劝慰双方,大家都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因为积分影响自己的健康更加不值得。随后,调解员现场邀请双方所在村的村(居)法律顾问,对赔偿金额包括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进行核算。结合张某提供的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费用票据、打车发票等,共同核算出赔偿金额为1354元。张某和陈某对此结果均表示认可,没有异议。

【调解结果】

12月下旬,双方来到调委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1.陈某赔偿张某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354元; 2.陈某向张某当面致歉,并且将木杆挪移至别处; 3.本次纠纷处理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和争议。 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即时履行了协议。在回访中,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该起邻里纠纷表面看似简单,但如处理不好,不仅影响相邻关系,还极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治安案件,需要调解员妥善处理,慎重对待。在这起案件调解中,调解员及时联系村(居)法律顾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快速找准调解定位,迅速找到调解突破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效解决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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