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1980年9月出生,户籍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居住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2016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7月5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胡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平坝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平坝区司法局收到的平坝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人员对被告人胡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胡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7月11日,经平坝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平坝区人民法院提供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接收情况 2018年8月22日,平坝区司法局收到了平坝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胡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8月23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8月22日,胡某到平坝区司法局报到。平坝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居委会干部、其父母、保证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胡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胡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胡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胡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机构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日常管理的第一个环节。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接收入矫、开展入矫教育,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和法治意识,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