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7日15时45分许,刘某驾驶粤FEMXXX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341省道101公里750米翁源县龙仙镇南浦丰山上曾路口路段时,与曾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曾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事故造成曾某当场死亡,为明确粤FEMXXX轻型厢式货车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广东公廉司法鉴定所对粤FEMXXX轻型厢式货车进行车辆检验。
【鉴定过程】
(一)检验标准和方法 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A50-2014《交通事故勘验照相》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 (二)车辆检验 1.外观检验 车辆前保险杠左侧、左前转向灯罩爆裂损坏,左前车门、左前装饰盖板有明显的刮擦痕迹。 2.制动系统检验 制动性能测试:采用MBK-01(Ⅲ)B型便携式制动性能检测仪进行路试。安装、调试各传感器,将被检车辆开到试验跑道上,停稳后输入被检车辆的各项参数。起步并加速到30km/h以上,置变速器于空挡,滑行2~3秒,急踩制动踏板到底,车辆完全停住后,放松制动踏板,等待仪器输出检测结果。测试结果如下:制动协调时间为0.07s,MFDD(制动减速度)为6.18m/s2。 3.转向系统检验 静态检测转向盘、转向轴、方向机及左右拉杆等机件和结构的完整性,检测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检验结果如下: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20°。 4.行驶系统检验 检查各轮胎的型号规格、轮胎螺栓螺母、车轮悬挂及避震器,检测各轮胎花纹深度。检验结果如下:左前轮胎花纹深度为2mm,左后轮内外轮胎花纹深度为3mm/4mm;右前轮胎花纹深度为10m,右后轮内外轮胎花纹深度为4mm/3.5mm。 5.灯光、信号系统检验 通电检验各个灯光和信号装置,检测各装置及其开关的牢靠性与完整性,检测灯光线路是否遭到改装。检验结果如下:所有灯光信号均正常。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广东公廉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车辆经MBK-01(Ⅲ)B型便携式制动性能检测仪测试结果显示,在空载且制动初速度为35.1km/h的前提下,制动协调时间为0.07s,MFDD(制动减速度)为6.18m/s2,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10.2.2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35s,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应大于等于5.6m/s2的规定要求。 被鉴定车辆转向盘、转向轴、方向机及左右拉杆等机件和结构完整,又因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为20°,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6.6.4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15°的规定要求。 被鉴定车辆各轮胎的型号规格一致,轮胎螺栓螺母齐全紧固,车轮悬挂及避震器正常,各轮胎花纹深度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1.6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的规定要求。 被鉴定车辆各灯光和信号装置及其开关安装牢靠、完好有效,灯光线路未遭到改装,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鉴定意见】
1、被鉴定车辆的制动系统、行驶系统、灯光信号系统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被鉴定车辆的转向系统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