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靳某某,男,1959年12月0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2000年11月6日因犯受贿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1999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11日调入延庆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减刑2个月;2004年减刑2个月;2005年10月17日减刑2个月。 该犯自调入监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教育改造,虽患有多种疾病,但能主动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较好完成干警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2016年2月26日获得监狱表扬奖励,2016年3月监狱启动程序办理靳某某减刑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该犯因心脏病复发住进市局中心医院治疗。靳犯为职务犯罪罪犯,按照规定其减刑案件需开庭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议监狱将该犯押解回监狱进行庭审。监狱积极向监狱医院和北京市监狱管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了解该犯病情,医生反映其当前病情较重,出院可能造成危险。监狱将这一情况及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反馈,鉴于靳犯的身体状况,建议能否延迟庭审,但法院答复为案件审限就要到了不宜再拖。监狱又向法院建议能否出于对罪犯生命安全考虑到中心医院开庭审理此案件。征得法院的同意后,监狱立即与中心医院进行沟通协调,落实相关准备工作:一是在中心医院内安排了开庭地点并进行简单布置;二是请法院法官自行携带国徽、法槌等法庭用具;三是安排靳犯主管医生全程参与庭审,便于其发生健康问题后及时进行救治。经过多方准备,2016年5月30日法院在市局中心医院开庭审理了靳某某减刑案件。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3月15日监狱五监区召开监区提请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与会干警一致同意提议对罪犯靳某某减刑5个月的意见。2016年3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2016年3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经集体研究均同意对罪犯靳某某建议减刑意见。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靳某某减刑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裁定罪犯靳某某减刑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