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李某与张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梨树县某镇某村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就两家相邻巷子栅栏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多次发生激烈口角。李某说这条巷子是自家出入的必经之路,现在张某家不断扩张栅栏边界,越过了原来的边界上的木桩,导致巷子越来越窄,秋收运输苞米的四轮车进出院子都已经很困难了,严重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产、生活。李某找邻居张某协商,张某不承认栅栏边界发生移动,认为修缮自家园子的栅栏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并没有侵犯到李家。原本和睦的两家因此闹掰,由于张家人早出晚归,拒绝与李家接触,为此双方矛盾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2018年8月某日,李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了情况,请求调委会予以帮助。调委会调解员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及时展开调查,首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双方当事人和当地其他居民了解情况。李某声称,并非是找张某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共用的道路,是自己家人进出门的必经之路,张某无权围起来占为己有。调解员在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后,随即前往张家了解情况。张某在得知李家人又“找麻烦”后,锁上大门外出避而不见。调解员又转向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并请求协助联系张某,希望能够帮助两家顺利化解矛盾。 通过村委会工作人员的真诚开导和耐心劝服,张某最终同意见面,调解员遂组织张某和李某面对面沟通。调解员针对李某提出不让修栅栏等问题征询张某的意见,请她说明具体情况。张某表示,这个房子是她家三年前买来的,当初搬过来的时候栅栏就是现在这个位置,那时李家人对此并没有任何异议。现在栅栏倒了,李家人就不让在原地修,让自己家人往后挪,明显欺负人,且李某不但不让其在原地修栅栏,还出言不逊,当面骂人背后说坏话,并扬言找社会人威胁她。 了解到该情况后,调解员首先批评李某,现在是法治国家,如果张某说的是真的其威胁她的做法是不对的。全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助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知道远亲不如近邻,其应更加明白。而后,耐心开导张某不要生气,要讲法、讲德,修缮栅栏是好事,但也要注意地界,其不能吃亏也不能占别人的便宜,否则就是不讲道理,建议张某跟李某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或者避而不见。调解员同时也对张某指出,巷子是公用的,不能占为已有,也不能设障,最起码要保证正常出行,否则就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指出其其为改善生活环境的要求是合理的,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通过调解员耐心的劝导,双方情绪逐渐平复,终于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 双方情绪稳定下来后,调解员耐心向双方解释法律条款,解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指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向双方详细解释因通行引起的相邻关系的含义:(1)所谓“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2)所称“土地”,是指开发、使用的土地和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包括城镇用地、农田、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地、山岭及其他土地。(3)“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譬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的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双方作为邻居互为相邻权人,都要给彼此生活上通行、采光、排水等便利,如此邻里关系才会和谐。 调解员以案释法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强调法律既会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也会制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双方明白纠纷双方的一举一动都体现着对法律尊重与否的态度。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双方不再固持己见,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找来村委会工作人员,重新丈量巷子宽度,定下新的边界桩子,给李某及家人留出必要的出行通道。 2.挪动和修缮栅栏的人工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例点评】

在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虽然这些矛盾和纠纷多是一些小事或琐事,但是如果处理不当,或者没有及时处理和解决,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生活安定,甚至演变成民转刑事件。邻里之间往往是由于缺乏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致使双方心中产生积怨,以至于矛盾达到难以调和的地步。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纠纷中,调解员遇到当事人不配合调解的情况下,没有放弃调解,转而寻求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力量,促成当事人见面调解。而后法理与情理并用,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进而互相理解,有所让步,并最终达成协议,有效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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