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田某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北省潜江市。田某某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2016年8月10日减刑十个月,应于2026年8月4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27日田某某因反复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即外诊送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进一步诊疗,确诊为:(胃窦)低分化腺癌,部分为印戒细胞癌。 2017年8月1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该犯做进一步的病情诊断。2017年8月14日,经重庆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胃窦部低分化腺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017年8月16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向田某某居住地湖北省潜江市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函,委托其对田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8月24日,湖北省潜江市司法局回函,同意接收田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2017年8月24日,田某某的姐姐田某赶到重庆市九龙监狱申请担保。经监狱审查,田某具备担保人资格,并签下了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书。 2017年8月28日,田某某所在监区分别召开了全体民警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对田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该意见及卷宗一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拟报的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卷宗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于2017年9月6日召开了科室会议,会议认为:田某某病情确实严重,现有担保人也有固定住处,并经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同意接收田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达到了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会议一致同意对田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9月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列席了会议,会议一致建议对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驻狱检察室表示无异议。会后,在全狱范围内公示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意见,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将田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移交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表示无异议。 2017年9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建议对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9月13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意见,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9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田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9月21日重庆市九龙监狱将其移交至湖北省潜江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