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因违法变更住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6年4月,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首创所)向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提交的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同时,首创所负责人及部分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之间存在严重分歧,致使律所不能通过年度检查考核。

【处理情况】

经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查明,首创所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张某霞、闵某晶、张某飞情况说明,首创所办公场所变更申请材料,《合伙人协议》《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张某华说明》《授权委托书》《第四届第一次全体合伙人大会》《第四届第二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第三次会议》《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工作规范》《关于首创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的说明》,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信息截图,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2018年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给予首创所停业整顿二个月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七)、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司罚决字[2018]第003号 当事人: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幢5层601室 经匿名举报,本机关调查核实,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住所变更事项,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日常管理混乱、内部管理制度缺失,合伙人内部存在严重分歧,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致使律所无法正常通过年度检查考核。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张某霞、闵某晶、张某飞情况说明,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申请材料,《合伙人协议》《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张某华说明》《授权委托书》《第四届第一次全体合伙人大会》《第四届第二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第三次会议》《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工作规范》《关于首创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的说明》,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信息截图,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听证笔录等证据佐证。 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25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存在三项违法行为,尽管其中一项违法行为超过处罚时效,但仍属于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给予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二个月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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