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6日,毛某某夫妇到浙江省江山市公证处向公证员称,两人名下有房屋两套,其中一处与大儿子毛某共同共有(房屋建筑面积105平方米),另一处与小儿子毛某共同共有(房屋建筑面积123平方米),两套房屋面积相差十多个平方米,现在大儿子毛某对两处房屋的分配现状有争执,大儿子毛某要求取得建筑面积较大的房屋,毛某某夫妇对于两套房屋的处置也非常纠结。毛某某夫妇表示如果生前就将两套房屋分别转给两个儿子,担心两个儿子以后不孝顺,自己年纪大了没地方住;如果去世后当遗产留给两个儿子,又担心两个儿子因为遗产的事情商量不好而有财产纠纷;另外,因为小媳妇与小儿子系再婚,小媳妇与其前夫生有孩子,又担心以后小媳妇与小儿子之间发生财产纠纷。公证员与毛某某夫妇分别进行了详谈,了解到毛某某夫妇的真实意愿都是想将与大儿子共同共有的房屋留给大儿子毛某,与小儿子共同共有的房屋留给小儿子毛某个人(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员建议毛某某夫妇分别订立一份遗嘱,分别在遗嘱中指明:与大儿子毛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由大儿子毛某继承,与小儿子毛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由小儿子毛某继承(作为小儿子毛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并将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详细讲解给毛某某夫妇听。在了解了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毛某某夫妇分别申请办理了遗嘱公证,并称该种方式灵活方便,可以避免很多家庭矛盾纠纷,且不影响其生前处分其名下的房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江证民字第1305号 申请人:毛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毛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毛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江山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公 证 书 (2018)浙江证民字第1306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江山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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