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9日7时30分许,农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沿龙水路由水口往夏石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省道319线某处红绿灯交叉路口处,适有黄某廷驾驶桂F9H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城北上龙路往上龙方向行驶,农某摩托车前部碰撞到黄某廷摩托车中部左侧,造成黄某廷倒地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龙州县交警大队出具第2017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农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廷无事故责任。黄某廷伤愈后,与农某进行协商,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 2018年9月14日,黄某廷来到龙州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黄某廷家庭经济困难,审核通过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并当即指派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黄龙飞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黄某廷签署委托书,认真阅读了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黄某廷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何确定,二是经济损失赔偿方有哪些。在明确这两点后承办律师代申请人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8年11月15日,在龙州县人民法院开庭。承办律师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共计人民币7492.43元。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承办律师提供以下证据:(一)龙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廷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二)住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发票、住院医疗明细表。 承办律师认为:(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二)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农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三)对于误工费,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本案审理过程后,龙州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部分意见,判决: (一)农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84.11元、误工费3765.96元、护理费342.36元、住院伙食费300元,共计人民币7492.43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农某承担。 此案圆满结案,法援律师帮助黄某廷顺利拿到赔偿金。
【案件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破坏道路安全的交通事故纠纷,承办律师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从责任方、赔偿方、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方面为当事人分析问题症结,并以法律和相关规定为依据,提出明确诉求。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依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结合相关的法律进行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大部分的代理意见。 本案中,法律援助使受援人的权益得以保障,有力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