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刘某某等15人追讨工资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至5月,被告袁某承包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镇某某村污水处理工程,并分包给被告胡某某。胡某某承包工程后,找到刘某某、邓某某、淳某某等15人帮其做工,主要从事木工、泥工等工作。工程完结后,二被告一直未支付刘某某等15人工资共计147458.00元,经多次催收后,胡某某才于2018年2月14日写下欠条一张。事后,在各原告的多次催收下,被告胡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各原告工资共计62837.00元,剩余款84621.00元一直未支付。各原告无奈,多次找到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请求处理此事。2018年3月28日,经村民委员会联系,并组织双方调解,被告胡某某未到,被告袁某到场,在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被告袁某写下承诺书一份,承诺确定在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5月29日之间,配合原告方找被告胡某某和劳动局,如在规定时间之内没有结果或找不到被告胡某某,由被告袁某垫付民工工资。现期限已到,二被告均未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刘某某、刘某、邓某某、淳某某、胡某某、罗某某、淳某某等7人于2018年5月31日向仁怀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相关材料后,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时指派仁怀市酒都法律服务所祝某承办该案。祝某接受指派后,认真收集案件材料,查阅具体法律规定。经分析研究现有材料,认为该案案件属性为劳务合同纠纷。 经查证:此工程为仁怀市某某镇污水处理工程,由某某镇政府发包给被告袁某某、袁某,后经别人介绍,2人认识了被告胡某某,由此被告胡某某成为袁某某、袁某的管理人员,且相关工程进度款,被告袁某某、袁某均先后已经向胡某某支付,前后共计60余万元,但胡某某收到此款后,未支付工人工资,经工人多次催收,胡某某才写下欠条给工人。 承办人于2018年6月6日分别通知各受援人进行谈话,了解其具体诉求后,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掌握案件事实和受援人诉求的情况下,及时为受援助人制作《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书,向法院起诉。2018年7月4日下午14点30分,此案开庭审理。开庭前,原告及被告袁某均已到庭,被告胡某某未到,其代理人(父亲)胡某到庭。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法庭按相关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就本案产生的争议焦点是:工人工资应由胡某某支付还是袁某支付,后经法庭审判长认真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此费用应由被告胡某某支付,其代理人胡某无异议,但其辨称袁某未支付胡某某工人工资,因其诉称的内容不在本案中,故法庭请胡某某可作另案起诉。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舒某某、舒某、齐某、胡某1、舒某1、舒某2、黄某某、沈某某找到承办人祝某,称其也是一起做工未得到工资,因其系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故之前没有来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将他们的工资一并处理。承办人看了他们的相关证据后,确实是被告胡某某写下的欠条,故承办人找到被告代理人胡某,告知其这8人的事,是否可以将后续等8人的欠条一并处理,被告代理人胡某不同意,后在承办人的几翻劝说下,被告代理人胡某同意一并处理。但是,由于此8人未按正规程序立案,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不妥,经承办人与承办法官协商,此后续8人先由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而在本案双方达成调解后,原被告在何时支付工资的时间上产生分歧,经承办人从中劝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胡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等7人工资共计38609.00元。 2018年7月5日,承办人为防止被告代理人胡某改变主意,提前与胡某及原告舒某等8人联系,让其全部在镇政府多元化调解中心等待,再由调解中心调解委员会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胡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等8人工资共计46012.00元。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前往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本案涉及15人,其中7人申请了法律援助,承办人代理7人进入诉讼程序,另有8人得知情况后也提出要一并处理。面对突发情况,法律援助承办人及时与法官沟通,确定8人先由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办理方案。通过承办人的努力工作,庭审调解和调解中心调解均达成由被告胡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受援人工资的协议,维护了受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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