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庄某合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庄某于2017年间,以分包拆除某机械有限公司部分厂房及办公用房拆除项目为名,使用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吕某、王某签订协议书、施工合同,骗取吕某人民币15万元,骗取王某人民币26.2万元。当王某要求其退款后,其主动退还王某人民币1万元。庄某于2019年5月6日被抓获到案。 一审庭审中,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诈骗王某9.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解称:没有诈骗吕某,不认可收取王某18万元现金的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1、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2、责令庄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一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吕某人民币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二十六万二千元。一审判决后,庄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表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给王某出具的18万元借条系受胁迫所写,未真实发生该笔款项;其未收取吕某15万元,其账户中也没有收到吕某转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庄某的上诉申请后,依法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通知。2020年11月30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程序及时指派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霍薇律师为庄某合同诈骗案二审的指定辩护人。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与办案机关联系阅卷和会见庄某事宜。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王某涉及的被诈骗的事实和证据包括两笔,一笔是9.2万元,一笔是18万元。但是,律师通过分析卷宗材料发现:对于王某陈述的被诈骗18万元有诸多疑点,主要包括: 第一,关于给付方式和给付金额。起初被害人王某陈述为分几次给付,最后陈述为一次性给付18万元现金。其中,对于分次给付的具体数额中,其中有一笔3万元,第一次向公安机关陈述给付方式为现金,第二次陈述为微信转账;还有一笔2万元,第一次向公安机关陈述给付方式为微信转账,第二次陈述为银行转账。第二,关于给付次数。被害人第一次陈述为分三次给付;第二次陈述为分四次给付,第三次陈述为一次性给付。第三,关于给付地点。被害人第一次陈述为在大兴区旧宫镇南区甲21号;第二次陈述为丰台区长辛店一出租房的路边。第四,关于是否打条。被害人第一次陈述为打了两张借条;第二次陈述为基于对庄某的信任,自己认为没有必要写收据,所以没打条。第五,关于案外人刘某某是否看到打条过程。被害人陈述为刘某某看到了,但是,刘某某的证言却证实其并没有看到王某给庄某钱,只是看到了庄某给王某打18万元的借条。 针对以上卷宗内容,律师提出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相悖,且不能提供18万元资金出处,属于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该笔诈骗的事实及数额。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否认自己看到王某给钱,而且王某的陈述矛盾,虽然庄某没有提供被胁迫的证据,但从在案证据分析,不排除庄某未受到王某18万元的可能性,一审法院认定庄某诈骗此18万元证据不足。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3、退赔违法所得二十三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吕某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八万二千元。 与一审相比,自由刑减少了两年半;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数额减少了二十三万元。二审辩护律师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在改判率很低的情况下,由于庄某的否认,律师抓住被害人陈述这一关键点的瑕疵、提出专业性----证据不足的律师意见,最终通过二审法院的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取得了比较好的办案效果,不但减少了自由刑,还帮助其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庄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案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具有突出的指导意义或典型示范作用: 第一,刑事辩护全覆盖及律师参与辩护的必要性。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该通知提出,辩护全覆盖的目的就在于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律师发挥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律师参与辩护具有专业性的优势。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可以就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提出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作为法院参考的依据,增加了被采纳的可能性,从而可能会影响最终结果,改变被告人的命运,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认真、细致,锁定关键证据。到本案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为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律师认为,被害人陈述可能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真实性值得商榷,不能一概、简单、轻易采纳,而是应当综合判断。 第三、庭审中,律师参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作用。本案中,律师抓住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无其他证据佐证其陈述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不应采纳该证据,从而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最终,使得法官从内心深处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作出了改判的判决,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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