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7日10时,被告人徐某指使吴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郜某至宜兴市某镇某商城物业办公室门口,对武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鉴定,武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郜某、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后查明,被告人徐某因怀疑武某在其父亲徐某某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做伪证,致其父亲败诉,于是被告人徐某与吴某(另案处理)合谋对武某实施报复。 2018年5月8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郜某犯寻衅滋事罪,以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为该案案情复杂,于5月22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徐某已聘请律师,郜某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辩护。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上诉的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宜兴市法院通知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郜某提供辩护,随后,宜兴市法援中心指派中心林国征律师为郜某辩护。 林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法院阅卷,后会见了被告人郜某,初步认为:被告人郜某的行为,主观上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刺激和空虚,故意耍威风、取乐,无理取闹、惹是生非;客观上其行为不是随意的,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发泄殴打,而是由于他人蓄谋报复引发;从侵害的客体来看,其行为并没有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其侵害的只是特定的某个人。林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将该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名和适用法律不妥,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郜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合。 2018年5月29日,宜兴市法院公开庭审,林律师围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作了充分有力的辩护: 一、被告人郜某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思想,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具有流氓动机,并在此动机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郜某并没有这种行为。共同行为人吴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徐某相关讯问笔录供述、被害人武某相关询问笔录的陈述,均说明徐某主观上是要通过殴打的方式解决纠纷,即主观上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该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郜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寻衅滋事罪客观表现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所谓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任着自己的性子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考虑任何的外在因素,在行为原因、行为手段、行为对象上都是不特定的。而本案中,被告人郜某的行为是事出有因,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规定的随意性。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随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致人轻伤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定性存疑时也应从轻认定。 三、被告人郜某并不存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郜某的行为只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并没有因此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也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该行为。本案的侵害对象具有明确指向性,从犯罪的实行阶段甚至是预备阶段,目标明确具体,并不是“一时兴起”、“临时起意”。因此,被告人郜某不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郜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1.被告人郜某在涉案过程中一直是被指使和安排,所起作用相对其它共同行为人较小。2.犯罪原因是朋友义气重和法律意识淡薄,属于一时糊涂激情犯罪,本案中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仅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一级,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因此被告人郜某社会危害性较轻。3.被告人郜某归案后,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情,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4.被告人郜某对法律具有敬畏之心,参与犯罪时仅有用脚殴打行为,没有使用任何器械。被告人郜某起初被吴某叫去说要打人,是拒绝的,只是后来因为朋友义气和碍于面子而去为吴某撑场面,在案发前也一直从旁劝阻吴某不要打人,且拒绝了吴某提出的200元报酬,其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威胁性较小。 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郜某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将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的罪名更正为故意伤害罪,判决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郜某被执行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案件点评】

鉴于刑法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多数刑事案件被告人并不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在共同犯罪中,为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对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被告人诉权尤为必要。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法院阅卷、与受援人沟通、研究分析、准备资料到庭审辩护,都谨慎对待,认真准备,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最终辩护意见被审判机关全部采纳,变更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让受援人罪当其罚,适用缓刑,确保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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