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残疾人李某的母亲王某某于1986年2月7日去世,葬于垫江县A街道B社区某地。多年后,该地被划入新规划的工业园区,属于拆迁范围。根据冯某某的申报,A街道办事处和B社区将李某的母亲王某某的坟和另一座坟分别确认为冯某某外祖父、外祖母的坟墓。2016年1月15日,冯某某将以上两座坟墓迁走。当时李某远在浙江打工,得知此消息后辞职返乡专门处理此事。李某多次向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也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并未迁错坟,不愿意调解。 2017年1月13日,李某到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援助,并指派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王政龙律师为其提供援助承办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李某的陈述、询问相关证人、查看现场,并到B社区了解情况,复印调解记录。 王律师综合所有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是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此案办理的关键:一是找到能够证明冯某某所迁坟墓是李某母亲王某某坟墓的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各项赔偿标准的适用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2017年2月28日,王律师与受援人及其家人商议后,决定以人格权纠纷将冯某某、A街道办事处和B社区一并起诉到法院。 2017年3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冯某某辨称:是政府通知其认坟。后经其母亲指认、社区居委会组织人照相,间隔10天后,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才进行迁坟,因而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A街道办事处和B社区辩称:坟墓是被告冯某某自行迁走,两单位并未组织,只是发放补偿费用,因而他们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庭审中,原告举示了调解记录、申请了四位证人出庭作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冯某某提出其外祖父是麻布裹尸安葬,原告李某提出其母亲是用棺木入殓安葬。2017年3月16日,经现场勘验:该坟尾处有零星尸骨,有小块黑色状棺木,挖出的泥土中夹杂有零星的棺材粉末。综合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情况可以证明被告冯某某所搬迁的坟墓有一处系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某的坟墓。 在再次庭审中,王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以下观点: 1.从庭审举示或出示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了被告冯某某在2016年1月15日将原告母亲王某某的坟墓错当成其外祖父或外祖母的坟墓迁走,且迁错后不但不主动承认过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而且经政府、居委会多次调解均拒不承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2.A街道办事处和B社区组织执行迁坟过程中,在确认坟主、迁坟等阶段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告知义务,并且确认坟墓归属时均有政府工作人员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场。原告认为被告冯某某迁错坟与上述部门在执行迁坟过程中的过错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虽然坟墓不属于人身权客体,但是基于死者近亲属对坟墓的特殊感情因素,导致坟墓与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坟墓作为死者遗骸的存放场所,对于死者近亲属具有寄托哀思的意义。对于墓地的侵害,往往会导致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重大损害,这个特征使得坟墓成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本案中被告迁错坟后拒不承认,这不仅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权的侵害,也是对死者及死者近亲属人格利益的损害,该行为后果兼具侵害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双重效果。 2017年4月10日 ,法院作出判决:一、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冯某某承担;二、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大量走访和证据收集工作,作了较充分的庭前准备,在庭审过程中阐述观点有理有据,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