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兰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兰某某,男,1988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2013年6月,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2013年7月24日,兰某某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兰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及时依规为其建立由派出所民警、司法所长、村委干部、监护人等四人组成的矫正小组。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兰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入矫谈话,了解其心理活动及想法。从谈话中得知,兰某情绪较为低落,因一时麻痹大意,造成严重后果,丢掉了工作,成为了别人眼中的罪犯,对接受社区矫正有较强抵触情绪。针对兰某某异常心理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为兰某某制订了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即定期对其进行走访,通过亲情、友情等多渠道引导兰某某面对现实,积极向上,早日走出心理阴影。同时,通过不定期到家走访,及时掌握兰某某家庭生活及心理变化情况。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基础级管理期间,司法所要求兰某某每星期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每月两次书面思想汇报;普管级管理期间,要求兰某某每月15、28日到司法所集中报到、学习及参加社区服务,兰某某每月均能按时到所报到,书面呈交接受矫正情况报告表。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司法所对新入矫人员兰某某实施基础级管理,兰某某在基础级期间,能按时到所报到,表现较好,基础考验期满合格后,司法所及时向县局申请将兰某某管理等级由基础级调整为普管级。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司法所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兰某某入矫后及时对其实施电子定位监管,要求其安装手机定位APP,并通过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定期核查、及时处理其登录情况、活动范围情况等,有效防范了越界脱管情况发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实施监督管理,兰某某在矫正期间均能按时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及报告接受社区矫正情况,思想稳定,遵纪守法,清醒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行为给社会及受害者家属带来的严重伤害。2015年,兰某某在本地开了一家煤厂,年收入十余万元,并于同年结婚,2016年生育一子,家庭生活十分美满,成为镇社区服刑人员创业成功的典型,社区矫正效果良好。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兰某某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发挥矫正小组等社会力量作用,多方入手,及时并充分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积极有利因素等;二是尊重社区服刑人员人格,不歧视,包容、接纳、帮助化解其存在的各种问题;三是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尽可能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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