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乔某是额敏县百文书城文体超市的经理,经营的是图书及文体用品,2015年11月25日夜间,店铺遭到从楼上饺子馆漏下的水侵蚀,店主乔某早晨上班打开自己家的店铺,发现店铺装修过的房顶及很多图书都被水侵蚀了,给自己造成损失无法估量。乔某当时不知所措,也不知道咋办,在旁人的提醒下,乔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了公证处,公证员热情的接待了乔某,向其介绍了办理证据保全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乔某在了解证据保全的作用和相关知识后,向额敏信诚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随后派公证员周某、记录人员刘某和拍摄人员丁某、张某来到申请人经营的店铺。拍摄人员对受损现场进行了拍摄留存,记录人员进行了现场纪录,最后公证员按照程序要求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后来,乔某依据公证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挽回了自己的经济损失。保全证据公证业务适用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传统形态的证据,也适用于网络信息、电话录音、手机短信等容易灭失的证据对象。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5)新额信(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乔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住址: 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乔某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我公证处申请,声称其经营的店名为百文书城文体超市被水侵蚀,要求对该现场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公证处决定受理,并指派本处公证人员周剑平、刘毅飞具体承办本项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周剑平与公证人员刘毅飞、拍摄人员丁东阳、张世杰、申请人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一时〇五分,来到申请人乔某经营的店铺。该店铺位于新疆额敏县朝阳区上户西路,店铺大门向北,楼层为负一层,经营的商品为图书及文体用品。由拍摄人员丁东阳、张世杰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取得照片38张。由公证人员刘毅飞现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现场工作记录》原件上丁东阳、张世杰及公证人员周剑平、刘毅飞、申请人乔某的签名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38张为丁东阳、张世杰现场拍摄,照片底片保存于我处。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2、现场拍摄照片38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信诚公证处 公证员:周剑平 二O一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