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男,199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2015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8月3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范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2017年9月5日,范某某到富源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范某某出身在农村,从小在村里长大,在村里上小学,因家庭和自身原因,小学毕业后就没有读书而是外出务工。2015年,范某某外出广东省广州市打工,因自身年龄小,不懂法律,受利益驱使,在3月31日晚23时许,范某某伙同杜某某、谭某某,携带一把弹簧刀,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驾驶的一台松铃牌电动车及随身携带的一台黑色华为4手机和现金60元。2015年10月16日,范某某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罚金3000元。2017年8月3日,因范某某在服刑期间悔罪表现好,被肇庆市人民法院裁定假释。范某某性格内向,不善交际,年纪轻轻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家庭,对自己都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范某某假释后回到户籍地接收社区矫正,刚开始不喜欢讲话,独来独往,很迷茫,缺乏社会归属感。年纪轻轻的他,没有好好珍惜学习的机会,文化程度不高,没有特长和技能,打工也只能做一些不需要技术的力气活,加之户籍地县城经济形势不好,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因此,范某某成天待在家中,沉默寡言,不愿与人交流,无法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后,针对其文化程度不高,法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不高,法律素养及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的情况,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范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鼓励其趁着年轻,学习一门技术,自食其力,适应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针对范某某的情况,司法所依托村干部,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范某某自尊、自信、自爱、自立,勇于担责,为家庭、孩子和社会做出榜样,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同时劝导其周边朋友,学习上要刻苦、生活上要节俭,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对范某某多些宽容、关怀、理解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共同进退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范某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范某某进行就业或创业指导,鼓励其学习一门技术,在本地务工或自主创业,解决家庭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家庭协调发展。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范某某在监狱服刑几年后,过去的朋友、同学、村邻都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范某某自尊心强,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范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自食其力的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让身边的朋友对范某某有了新的认识,消除了他们的防备心理,为范某某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村邻及朋友的认可和信任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范某某重新融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范某某的情况,心理咨询师与其交心谈心,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他感受到有人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工作人员产生信任;同时,分析其现在自身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组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范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谈话、入矫宣告、入矫宣誓、到期解矫、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定期报告、外出请销假以及帮困扶助等制度,通过微信沟通、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个别谈话、特殊时段特殊对待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范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每季度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肯定其表现,平复其罪恶感、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司法所,与村委会、学校等社会组织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范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家庭美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范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范某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积极学习技术,现在可以在工地上做一些建筑的活,逐渐走出犯罪的心理阴影,为重新融入社会、以后的生活重新燃起美好希望。 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价值如何即效果如何。司法所通过对范某某的情况报告、教育学习、公益劳动服务、适应性帮扶、心理疏导等有力的措施,实现了个体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在,范某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道德风尚意识提高,加快了融入社会的进度,使他在解除社区矫正后能够立即适应当下的社会生活,零障碍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突出了严格依法监管,维护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严肃性;突出教育矫正的核心要求,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坚持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发挥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优势。通过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 本案中,假释人员经历过监狱的服刑生活,通过自己的认罪悔罪表现获得了假释,在社区服刑。年纪轻轻的就经历了人生的挫折,走了弯路,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自身错误经历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不自觉的产生罪恶感、自卑感和逃避心理,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创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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