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司法局开展“护农保春耕”专项法治宣传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时下正值春耕季节,按照《全市政法系统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爱民实践活动,泰来县司法局积极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服务春耕生产,于2021年4月15日到5月15日期间,开展了系列法治宣传活动。各司法所深入田间地头、农家村落、农资商店,围绕农村春耕备播中常见法律问题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开展形式多样地法治宣传活动,现场解答农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着力提高广大农民的依法维权意识。

【重点宣传内容】

(一)购买农机小常识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投诉? 凡是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对农机产品进行整体验收并索要相关票证。 一是验收。购买农机后应再次对购置的农机进行仔细检查,并一一查看随机附件、随机工具、易损零件、使用说明书、零件图册等是否齐全。 二是索取“一票二证”。“一票”即购机发票,“二证”是指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这些都是《农机产品退货、更换、修理规定》(俗称“三包”)中规定的三包服务期内享受三包服务的重要凭证。购机发票中至少应包含购机者姓名、所购农机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开票时间、销售单位名称等信息。 不能购买的五类产品: 一是“三无”农机产品。三无”农机产品往往是假冒伪劣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 二是已经淘汰的农机产品。这类农机产品往往作业质量差,能耗高,并且配件供应不能保障。 三是非法拼装的农机产品。这类农机产品往往质量差、故障多,而且其安全性无法保障,容易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四是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农机产品。因地制宜地选择购买农机产品,避免出现“英雄无用武之地”、“铁牛”变“死牛”的尴尬局面。 五是来源不明的农机产品。无可靠来源凭证或手续不齐全的农机产品,不能购买,否则可能会出现“鸡飞蛋打”的情况。 (二)《种子法》相关法律知识 假、劣种子的类型。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是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是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是杂性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是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4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子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46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处罚标准:《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购买农药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劣质农药包括: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失去使用效能的; 混有导致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农民对农资的鉴别能力,增强了农资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为春耕安全生产营造了共同抵制假劣农资,净化农资市场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进一步提升从业者对《种子法》的认识,加深社会各界对《种子法》的了解,让大家掌握种子维权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通过普法宣传增强民众维权意识。积极下乡进村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和农资真假辨别宣传,提醒农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资物品,并索要购物发票。在社会上营造诚信销售农机、放心消费农机、科学使用农机的良好氛围,活动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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