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刘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2017年11月24日入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2019年2月12日,刘某某因左上腹间断疼痛、排便困难,被监狱送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住院治疗。入院CT诊断检查结论:血降结肠、结肠脾曲改变,考虑恶性。胆囊结实。胃部改变,请结合相关检查。经对结肠肿物病理检查,病理诊断为:腺癌(中分化)。 (二)委托鉴定。由于刘某某所患疾病较重,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9年3月22日向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委托书》。2019年3月25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对刘某某出具了《罪犯病情诊断书》明确诊断:结肠癌(腺癌中分化)、脾转移癌(腺癌)、双肺肺炎、胸腔积液、血小板增多症、不完全性肠梗阻、肝损害、胆囊结石、脂肪肝、电解质紊乱-低钾、低氯血症、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组)、糖尿病、结肠息肉、慢性结肠炎、反流性食管炎、慢性胃炎-非萎缩性、肝血管瘤可能性大。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9年3月30日,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刘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建议对刘某某提请保外就医。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刘某某妻子,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向刘某某户籍地社区矫正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发函,委托其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9年4月12日,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刘某某在社区进行监管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刘某某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4月2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建议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而后进行三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民警及罪犯的举报信息。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9年4月26日,监狱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9年5月6日,检察机关出具《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吉林省监狱管理批准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9年5月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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