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居住地为重庆市巴南区。2015年11月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止,于2015年12月10日投入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刘某某因咳嗽、胸痛伴咯血于2017年9月30日收入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初步诊断结果为肺炎伴肺不张,患者在监狱积极治疗期间,病情反复发作,时重时轻,经监狱同意后,于2017年11月28日送垫江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县医院诊断证明为:右下肺癌。2017年12月1日,刘某某向监狱提出进行病情诊断的申请,其妻子也于当日到监狱提出病情鉴定申请。监狱于12月5日委托重庆市人民医院对刘某某病情进行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病情诊断,12月11日,重庆市人民医院对该犯病情临床诊断出具意见为“右下肺癌伴肺门及纵膈淋巴结转移可能性大?”,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范畴。结合心理测试结果分析评估、犯罪经历及该犯病情等情况,危险性评估报告给出该犯社会危险性较低,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12月12日,垫江监狱十监区召集监区民警召开集体会议和监区长会研究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项,与会人员均签字同意建议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同时,监狱也于12月12日去函至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核实该服刑人员出监后居住地、家庭和社会关系,过去的一贯表现,并调查该服刑人员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审核保证人的具保条件。12月26日,巴南区司法局回审查意见为:该服刑人员在其辖区有固定居所,其妻子承诺对其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医疗提供保障,所在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其回归后对居住地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能性较小,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监区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建议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建议,并于2018年1月2日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在全狱进行了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刑罚科未收到有异议的材料及信息反馈。2018年1月5日,刑罚科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移送给驻狱检察室审查,检察室审查认为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条件及病情疾病范围,并在同日出具了同意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检察意见。 2018年1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的决定,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1月10日开会研究,认为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本狱于2018年1月11日将该服刑人员以及相关材料移交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