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房产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安某甲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详细询问后得知,安某甲的父亲安某某于2018年初去世,留下一套房产,母亲陈某某健在并想继承该套房屋中属于安某某的份额。本是清楚简单的继承,但是安某甲提出,弟弟安某乙名下有一套房产,是由父亲给的20万元再加上安某乙自己的积蓄30多万元购买的商品房,房产本上写的是安某乙自己的名字,安某甲问父亲过世后,母亲及安某甲对该房是否也有继承权。公证员耐心地解答了安某甲的问题,首先应明确的是: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安某乙的名字,因此,房屋的产权只能属于安某乙,并不因父亲出了一部分购房款而当然形成父子共有关系。这是不动产物权实行所有权人登记公示制度的原则所在。因此,其他子女对该房屋无权要求继承。对于父亲给安某乙的20万元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其母亲或者其他子女对这笔款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进行认定。安某甲表示知晓但为家庭和睦不会去法院,并在公证处指导下办理了父亲名下房屋的继承手续。 近年来遗产继承案件逐渐增多,公证在预防、解决纠纷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本次公证中,公证员向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解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的作法,让当事人能更理智地依法解决家庭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家庭和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X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安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安某乙,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被继承人:安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XX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陈某某、安某甲、安某乙因继承被继承人安某某的遗产,于二0一八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购房合同、房产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 被继承人安某某于二0XX年X月X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陈某某、安某甲、安某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安某某遗留的财产(生前与其配偶陈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号楼X层X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京XX字第XX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安某某的继承人陈某某、安某甲、安某乙称,被继承人安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安某某的配偶陈某某;安某某的儿子安某甲、安某乙。 安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陈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安某某的遗产,安某某的儿子安某甲、安某乙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安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安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安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安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安某某的儿子安某甲、安某乙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安某某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安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陈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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