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退伍军人李某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1986年8月出生于重庆黔江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为了生计,2001年,父母带着年少的兄弟走出大山,举家搬迁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2003年12月,年仅十七岁的李某响应祖国的号召,应招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队服役。入伍后,李某以优异的表现、高度的政治觉悟,不仅在部队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而且,2008年还被所在部队评为优秀士兵。2008年年底,李某光荣退伍,回到了他的第二故乡——荆州区纪南镇。李某退伍后没有向组织和政府提出任何要求,而是以一个普通人身份,自谋职业,在平凡的工作中,开始了新的生活。2010年,李某经人介绍,与女友盛某某结为伉俪。2011年9月,随着女儿的降临,一家人洋溢在幸福之中。正当李某和家人沉浸在家庭的幸福和快乐中时,2015年6月28日一起突来的车祸,将李某及家人的幸福、快乐撞得粉碎。 2015年6月28日,李某受雇驾驶荆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普通货车从荆州运输鲜鱼到陕西西安。6月29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当李某驾车沿福银高速返回荆州时,由于路面湿滑,在避险过程中,李某驾驶的货车与前方行驶的黑BXXXXX/蒙XXXXX挂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李某受重伤、两车受损。李某受伤后,经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三三医院抢救治疗38天,诊断为:足创伤性截断(右),后经鉴定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由于难以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李某被迫放弃住院治疗,带着终身残疾的右腿,于2015年8月6日出院回家院外继续治疗。 李某受伤后,荆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及车主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对剩余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拒绝赔偿。因李某受伤后,不仅没有分文收入,而且还因继续治疗需支付巨额治疗费用,使得李某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瞬间陷入困境。孩子需要上学,老人要生活,自己要治病,李某真是一筹莫展。“屋漏又逢连阴雨”,李某的伤口因未持续对症治疗,导致伤口严重感染,继而诱发“白癫疯”。至此,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被一场车祸推到了支离破碎的边缘。而狠心的运输公司和雇主却置若罔闻,李某的索赔要求屡屡遭拒。 2017年5月,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李某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认真听取李某的陈述。经审查,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立即将该案指定给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由该所主任刘明华亲自办理。经过认真审查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发现办理该案的难度极大:首先,对方肇事车的驾驶员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肇事车的车主也是齐齐哈尔市人,而肇事车拖带的挂车又远在内蒙古,三者均在数千里之外,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交警部门记载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者均联系不上;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承保保险公司不详,经与荆州市保险监管部门联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保险单号码缺少两位数字,根本无法查询到保险公司。 由于证据及通讯联系的障碍,该案的承办难度无形中加大。但看到受援人李某急需治疗的伤情、病情,想到法律援助的职责,承办人征得援助中心同意后,于2017年9月,赶赴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西山中队调查取证。到达西山中队后,经查阅案件所有档案后,发现除了驾驶员的驾驶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外,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证据材料,承办人沮丧返荆。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基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经集体研究,决定委派承办人不远万里赴齐齐哈尔、龙江县调查取证。2017年10月14日,承办人刘明华再次只身一人从荆州火车站乘高铁辗转3400余公里,跨越湖北、河南、河北、北京、天津等八省市,到黑龙江省龙江县、齐齐哈尔市调查取证。在龙江县、齐齐哈尔市的调查、取证过程中,龙江县公安局、县交通局以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的所有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被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如此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深深感动。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相关单位对承办人员刘明华给予了大力配合,最终在齐齐哈尔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获取了全部所需的证据材料。 取得所有证据材料返荆后,承办人第一时间代理李某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10日上午9时,该案在荆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副院长亲自主审了该案。法院认为,因此次交通事故由交警认定李某全责,对方车主无责,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关于李某诉请荆州某运输公司、车主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要求,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酌情一并处理。重型货车车主付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查明涉案重型货车已在案发前由运输公司卖给付某,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实际交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因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责,其自身对损害负有重大过错,故李某自己承担损失的60%,车主付某承担损失的40%较为适宜。2017年11月15日,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文印费等,按照赔偿比例共计158000余元,由涉案交通事故对方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12000元,剩余146000余元由涉案重型货车车主付某赔偿。当李某和妻子从承办人手中接过判决书的时候,李某的妻子含泪说:“车祸无情法有情,是法律援助维护了我们的权益,也挽救了我们的家庭。”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但难点在于本案的肇事司机和车主全在异地,调查取证难度巨大。如何让受援人尽快获得赔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在分析案情、调查取证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更是不辞辛苦远赴黑龙江省多地调取关键证据,从受援人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为受援人争取利益。承办人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获得了受援人及家属的高度赞扬。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