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1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居住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2019年3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月止。2019年4月8日,李某到尖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4月6日,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李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双鸭山市尖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尖山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岭东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解读》等文件规定,指派司法所围绕实施办法规定的调查事项,走访李某的家庭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重点围绕李某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全面分析所掌握的调查资料。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认真的评估研讨,尖山区司法局于2019年4月7日向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1.2019年4月8日,尖山区司法局收到了岭东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判处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并做好登记,在确定法律文书齐全无误后,于当日邮寄送达回执。 2.2019年4月8日,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尖山区司法局报到。尖山区司法局对其身份核实后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填写了《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和《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4月9日,李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李某制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站工作人员、辖区民警、李某的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得以落实。为给李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了解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最后,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李某填报相应表格,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接收入矫,要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威严性,牢记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有利于增强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守纪律,安心改造,最终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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