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蔡某与陆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蔡某与陆某系朝阳市双塔区某小区三楼邻居,双方因公用走廊的空间归属和使用等问题多次产生矛盾。蔡某反映自己摆放在公用走廊里的许多私人物品都被陆某搬到他处,造成自己生活不便。而陆某则认为蔡某经常将自家物品摆放在公用走廊里,影响到别人的正常出入。双方摩擦不断升级,从恶语相向发展到肢体冲突,居委会对此事多次进行调解,“110”也多次出警到现场平息事态,但双方始终是“打打停停”的状态。 最终双方因公用走廊公用空间的使用问题发生肢体冲突,蔡某使用塑料桶击打陆某脸部,造成陆某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后,被害人陆某强烈要求追究蔡某刑事责任,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派出所分析了双方产生的矛盾纠纷情况后认为,通过诉讼的途径难以真正化解此矛盾纠纷,并有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引导当事双方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通过调解先解决此次事件中的赔偿问题,通过调解促使纠纷能真正解决。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首先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各自的性格特点。蔡某未婚,但已经退休,目前独自一人居住,为人较为孤僻、清高,平时也没有什么朋友往来,只有唯一的妹妹经常来看望。陆某40多岁,和丈夫共同生活,为人较为泼辣,凡事斤斤计较。了解双方的情况后后,又到引发双方矛盾纠纷的地方实地勘察,发现蔡某存在占公用走廊摆放物品的情况。 调解员在了解到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后,经过分析,认为蔡某在此次纠纷中存在主要过错,只有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产生的后果,再说服陆某体谅邻里之间的关系,才能彻底解决此次纠纷。起初,双方均不愿和解。受害人陆某直接表明态度,表示一定要让蔡某“吃吃牢饭”,并且认为调解员上门调解是为蔡某求情的,因此流露出明显的抵触情绪,不愿多谈。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员没有气馁,而是一次次的上门,陆某终于被调解员的诚心所感化,同意和调解员坐下来好好沟通。 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首先采用“同情”的心理暗示方法,对陆某受伤一事深表同情,由此获得了陆某对调解员的初步信任。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又为陆某仔细分析了案件的利弊、得失:一是根据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明确显示是陆某先动手用水泼蔡某的;二是蔡某今天已经60岁,与陆某发生互殴,就体力上说,陆某是占优势的。虽然最终是陆某受伤,但是从法院审理的法律依据而言,不能排除蔡某是因为防卫过当而导致陆某受伤的。这两点都有可能会对案件最终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调解员指出,这些年来两家为了占用走廊空间的琐事争执无数、拳脚相加,这样的行为既伤身体,又耗精力,还伤感情。现在伤害已经发生了,虽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但那样一来,势必又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伤和气,实在是得不偿失。而通过和解的方式心平气和的解决,虽然不能缓解身体上的疼痛,但至少会在物质上得到一定补偿,还可以缓和邻里关系,今后大家不要抬头不见低头风。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听了这一番话语后,陆某表示可以“先调解一下看看”。 陆某的思想工作做通后,调解员又找到了蔡某。蔡某知晓调解员的来意后,情绪也比较激动,提出自己长期受到陆某夫妇的侮辱,这次是陆某动手在先,而且最后夫妇两人共同殴打她,自己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要被追究刑责的话,自己一是不服,二是不怕,自己也没有必要参加调解。针对蔡某的表现,调解员先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和责任归属,指明: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公用走廊里摆放私人物品存在过错,其与陆某互殴的行为最终导致陆某受到伤害,经鉴定结果为轻伤,已经触犯《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负刑事责任,个人信誉会造成不好的影响,该案件只是轻微刑事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现在陆某已经找到派出所,想起诉维权,建议蔡某积极转变态度以得到陆某谅解,使其不起诉,从而避免刑事处罚。经过调解员细致的分析,蔡某的态度有所松动,表示会考虑。鉴于蔡某的态度,调解员再接再厉,与蔡某的妹妹取得了联系,希望其能够多劝导蔡某不要钻牛角尖,还大家一个和睦的生活环境。 在经过反复的沟通调解后,调解工作终于取得了一定的进展,陆某表示不会向派出所提供证据以便起诉,双方均表示出调解解决的意向。可是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双方又存在着巨大分歧。调解员又为双方讲解了《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并就赔偿金额进行了计算,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蔡某向陆某赔礼道歉; 2、蔡某一次性赔偿陆某各类损失人民币5300元整; 3、双方约定此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陆某承诺不再追究蔡某任何法律责任。 调解员事后进行回访,得知当事双方很快履行了调解内容,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十分满意。有关部门也对此案做出不起诉处理,至此,该起邻里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对于此类由于邻里之间互相伤害引发的案件,调解员认为在调解中应掌握四个字,即“冷、情、理、法”。只有这样,才能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化矛盾于无形。 “冷”——冷处理。事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不能冷静、理性的处理矛盾。此时切忌匆忙开展调解,否则十调九不成,要给予一段时间的冷却期,等受害方减轻了因伤害所带来生理痛苦的负面影响,加害方也有了一定的悔过心理后,双方才会认真思考后续行为,这样有助于调解的顺利开展。当然,冷处理要掌握好“度”,否则时间过长一方直接提出诉讼,就错过了调解的最佳时机。 “情”——动之以情。这里的“情”指的是“共情”,就是调解员表示对对象的同情、认同对象的感受。采用“共情”的方式能够使对象尽快对、调解员产生认同感,更易于接受调解员的劝解,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如本案中调解员对陆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就是采用了“共情”的方式,最终陆某同意接受调解。但在采用“共情”方法时,要注意不能一味顺着对象表达对另一方的愤怒,否则会进一步强化对象的对立情绪,阻碍调解的开展。 “理”——明之以理。人民调解没有强制性,所以在调解工作中一定要抓住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以此为切入口,摆事实,讲道理,让双方明白此前过激行为的严重性,进而解开内心的疙瘩。如在调解中让蔡某明白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陆某生理上的痛苦,得到了蔡某的认同后,再进行耐心的疏导和劝说,最终使蔡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法”——晓之以法。任何调解的基础都是以法为基础,法是调解工作的根本。在调解工作中要充分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选择有利于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在本案例中调解员向蔡某仔细分析了相关法律适用,使其对自身的责任有了认识和了解,最终改变了其绝不进行赔偿的初衷,为本案的调解工作划下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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