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叶某冰于2013年7月份在工作时认识了丁某,随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于2014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并于2015年8月12日生下婚生儿子小志。在儿子出生不久,为方便照顾儿子,叶某冰与儿子主要在娘家居住。后丁某陆陆续续换了多份工作,因自身技能有限都不被录取、常常处于失业状态。双方开始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是叶某冰想维护家庭完整,多次忍让并原谅对方。 2019年2月初,叶某冰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法庭送达的传票,丁某对其起诉离婚,提出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叶某冰每月应当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儿子小志年满18周岁的2033年8月止;夫妻间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平均分担。 叶某冰因经济困难,于2019年2月11日上午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道滘镇办事处进行咨询。叶某冰称丁某在起诉状上扭曲了事实,丁某有家暴行为,并向工作人员展示了伤口。听取了叶某冰反映的情况后,工作人员先是进行法律解释,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身安全等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希望叶某冰深思熟虑,究竟是否同意离婚。叶某冰回家经过认真考虑后,2019年2月11日下午向工作人员表明其不同意离婚的意愿,因为考虑到孩子尚小,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叶某冰询问工作人员是否只要一直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两人夫妻关系终结。工作人员认真解答,如果其丈夫经过半年冷静期后再次起诉,即其丈夫第二次或第三次坚持起诉,法院可能会确认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叶某冰心灰意冷,最终提出诉求: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要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承担共同债务。 2019年2月14日,叶某冰向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叶某冰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系维护妇女权益案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于2019年2月16日指派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赖增生律师担任叶某冰在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经认真审查资料,认为: (一)受援人明确表达不同意离婚的意愿,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夫妻两人于2013年7月在道滘医院工作时相识,萌生爱意后自由恋爱,经过一年时间的互相了解和慎重考虑,双方于2014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因双方都是在同一单位从事医疗工作,两人有共同话题,互相鼓励、共同进步。婚后前期,两人不仅在事业上稳定,2015年8月12日还生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儿子。 本以为婚后两人可以共同进步,没想到丁某在受援人怀孕3个月后就因与单位发生争执辞去工作,后陆陆续续换了多份工作,因自身技能有限都不被录取、常常处于失业状态。双方开始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儿子出生后丁某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责任,对儿子不闻不问,更提出了离婚的想法。但受援人考虑到儿子年纪尚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受援人多次找丁某谈心,并原谅了他的错误行为。 根据《婚姻法》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情形,双方没有感情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性,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和家庭稳定,不同意离婚请求。 (二)若对方坚持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受援人更合适 丁某曾表达意愿,无论如何都要和受援人离婚。若最终法院判决离婚的话,离婚过错全部在丁某,丁某应当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儿子小志的抚养权归受援人,由对方支付每月1500抚养费。理由如下:丁某脾气暴躁,经常与受援人发生争执,继而演变成家暴行为。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对受援人施加暴力,还闹至派出所。自此以后,受援人极少回家,丁某的家暴行为对受援人身体及精神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受援人一直工作很稳定,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小孩,父母身体健康,也愿意帮忙照顾外孙。平时也是受援人指导儿子成长,费用也是受援人承担。而丁某从来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没有稳定的工作,经常情绪变化,存在恶言相对、家暴等行为。综合考虑,将抚养权归由受援人更合适合理。受援人亦愿意承诺保证丁某的探视权。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应共同拥有共同承担。受援人要求平分共同财产。而受援人认为所有债务应由丁某自行承担,丁某对外发生的债务受援人均不知情,亦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受援人不应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撰写答辩状并提交给法院。 2019年3月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道滘法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在庭审中,重点针对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发表代理意见: 原被告是经过自由恋爱后才结婚的,双方在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并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生育了儿子,双方在此过程中应该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根据双方的陈述,主要是因缺乏沟通交流而产生矛盾,如果双方能正视矛盾,在今后的相处中加强沟通,多一份谅解和宽容,少一份埋怨与计较,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实破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粤1971民初2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不予准许原告丁某与被告叶某冰离婚;二、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十五天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夫妻正视婚姻出现的问题,重归于好。受援人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稳定了夫妻间的关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案件点评】
离婚纠纷诉讼中,夫妻间感情破裂是一个难以衡量的方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十四种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较常见,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也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半年冷静期”,这个规定是出于维护得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希望夫妻双方能正视婚姻中出现的挫折和问题,及时沟通与解决,减少生活中的小矛盾,给彼此一个机会,珍惜缘分,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但如果确认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修复的可能,甚至一方出现了违法行为等,受害方应勇敢站起来,到相关部门进行求助,保护自身人身安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绝不可放任这种行为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