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王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6日,16岁的王某与6名同伴一起入室盗窃价值1200元的五条香烟和少部分现金。后于同年12月19日至26日,王某及其同伙先后6次到不同的经营部盗窃香烟、手机、现金,累计25390元。12月26日下午,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城区宾馆将上述犯罪嫌疑人抓获。 2015年3月,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4月,东兰县法援中心接到指派律师通知,因王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律师为其辩护。法援中心立即指派一名法援律师为其辩护。 法援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到法院查看相关案卷,认真细致查看每一份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各种物证。在查看过程中,法援律师发现,几乎在每一份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最先提议盗窃、组织大家盗窃的都是一个叫“敏”的人,而王某虽然每次都有参与盗窃,但大多是负责接应。 法援律师查看、复印案卷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王某。面对法援律师的询问,王某一一认真回答,他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对以往的行为表示忏悔。原来,王某系留守少年,因父母都在外打工,而爷爷奶奶又在老家,他一个人在县城读书,学习成绩差,对未来感到迷茫,常常和一些同学翻墙溜出校外上网,在游荡的时候结识了一些社会的不良青年,在这些不良青年的唆使下,王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为与王某一起盗窃的同学,都未满16岁,所以羁押的只有王某一人。王某泪流满面,他辜负了父母和老师的期望,很想念学校的生活,想要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中。会见王某后,法援律师与王某父母联系,表示会尽力做好辩护工作,争取让王某早日回到正常的生活。 经过前期工作后,法援律师认真分析整个案件,王某虽是初犯,但多次盗窃,根据法律规定在两年内进行三次以上盗窃的,会相应增加受刑时间;但是王某系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从王某三次讯问笔录上看,前后一致,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20%以下;王某在案件中作用不大,应属主犯中起较轻作用的,可以减少20%-50%。法援律师认为,王某有从轻、从减的情节,可在法庭上尽力为其争取减刑甚至缓刑。 2015年5月15日的庭审中,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书中只提到了王某属未成年人及认罪态度好两个从轻、减轻的情节。法援律师对王某构成盗窃罪并无异议,但认为在量刑方面,王某具有从轻、从减的情节,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一、王某系未成年人。王某1998年7月出生,实施盗窃的时间为2014年12月,超过16岁仅5个月,按照比例,可减少基准刑40%左右;二、王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三次讯问口供一致,可减少20%;三、在公诉人出示的同案其他人的讯问笔录内容,均提到最先提议盗窃、组织的另有他人,且王某在每次犯案中,只负责撬开门帘,进去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是他人,王某属于共同犯罪中较轻的的主犯,可以减少20%;四、王某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以上实际情况,对王某判处一年左右的刑期,同时适用缓刑为宜。 在最后的法庭教育阶段,法援律师对王某诚恳地说:“希望你能从这次的事件中得到教训,能迷途知返,痛改前非,但是也希望你能从这次事件的阴影中走出来,不辜负父母,不辜负自己,以后的路再苦再累,也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用的每一分钱都是自己正正经经赚来的,要端端正正地走下去,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经过法援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 王某表示,将珍惜这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认真学习,不再糊涂做人,要做一个端端正正的人。

【案件点评】

家庭关爱的缺失和自我意识的迷茫,让王某在人生分岔路上没有坚定自己,最终走错了一步,更多的关爱和教育,才能让王某找回自己,回归社会。 在此案件中,法援律师认真办理,秉承着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细致查阅每一份证据,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对有利于受援人的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据理力争,为受援人争取到了相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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