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的郭某某等55名农户,与个体工商户田某某达成甜玉米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约定:田某某按照每斤150元的价格给农民提供甜玉米种子,由郭某某等55名农户支付甜玉米种子费,并负责种植。甜玉米成熟后,田某某按照每公斤0.96元的价格收购郭某某等55名农户的甜玉米,并为郭某某等55名农户开具了收购甜玉米的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在收购结束后的15日内结清全部玉米款。 合同签订后,郭某某等55名农户按照田某某提供的种植要求,全部种植了甜玉米,从播种、施肥到除草、收割,全部都是由田某某提供技术支持。甜玉米丰收后,农民将甜玉米按照统一的包装要求送到田某某指定的收购地点,田某某派出工作人员对甜玉米的质量进行了检验,合格后过泵称重,并出具收购票据。 甜玉米交付后,田某某一直以收购厂家没有支付他玉米款,以及农户交付的甜玉米质量不合格等各种理由拖欠甜玉米款。 2016年11月16日,因田某某迟迟不给付这55户农民的甜玉米款项,无奈之下,郭某某等55名农户来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察右前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吕学波接待了郭某某等8位农民代表,详细了解案件的因果关系,依法接受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提出了为农民们维护权利的具体方案。 因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交通不便,吕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6年的11月17日、18日利用两天时间,与中心工作人员携带着电脑、打印复印机一起来到这55户农民所在村,现场办公,复印身份证,复印证据材料,填写援助所需的各类表格,将起诉所需材料全部收集齐全。材料收集完成后,吕律师本着既能节约成本又能依法维权的原则,想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2016年11月23日,吕律师联系了被申请人田某某。田某某对合同事实不予否认,但仍然以其没钱为由拒绝给付。2016年12月1日,承办律师将拟写好的民事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交至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立案庭,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当即立案。 2016年12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案件涉及农户人数众多,标的额不大,主审法官决定以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田某某对原告方的诉求都予以认可,也同意尽快给付55户农民的甜玉米款,但因资金不足,愿意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部分以第二年春季耕作时所需的农资进行折价抵付。农户同意了此种解决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法院以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了判决。田某某拖欠这55户农民的玉米款,每户总欠款额中的20%以现金方式给付,剩余80%的款项在2017年春耕时以农资进行抵顶。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农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此案涉及人数众多,很容易激化矛盾,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及时审批,指定律师尽快办理此案。法援律师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法律援助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