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对施工合同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王某某与高某经协商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王某某自行提供材料、工具及施工设备,按照高某的指示,在其原有一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上加盖两层,并完成三层房屋室内装修工作,工程造价为360000元,工程款按照施工进度分三期给付,并预留10%作为质保金待一年之后若无装修质量问题即行给付。2016年2月25日王某某按照高某的指示如约完成工作,但因高某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12000元,经王某某多次催要未果。王某某决定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找到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陈晓嵩律师,请求申请法律援助。 2017年10月9日,陈晓嵩律师接受王某某的申请后,及时对王某某所反映的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首先找到高某了解其建房装修工程是否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限内完工?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是多少?还剩余多少没有支付?没有支付的原因是什么?经高某陈述:王某某确实是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装修工程的,装修款按照工作进度已经向王某某支付了240000元,还剩余12000元没有支付。原因系王某某完成的工程存在房顶落水、磁粉脱落等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问题,所以剩余的装修款一直拖欠未付至今已有一年之久。之后陈晓嵩律师到王某某的家里及其办公场所走访并实地查看,向其了解是否他们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系单包工还是包工包料?是否存在高某所说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高某已经支付了多少工程款等一些相关问题。在王某某的办公场所,律师发现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陈晓嵩律师当即向王某某解释了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原因。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某未系个体工商户,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王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事项,按照《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一)《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而王某某系个体工商户,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而王某某要求高某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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