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某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9年1月,刘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撞到横梁上导致受伤,后送至如皋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第9、10后肋骨骨折。2019年3月,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某为工伤。8月,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某为拾级伤残。后刘某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依法赔偿相关工伤待遇费用,遭到公司的拒绝。在一筹莫展之时,经他人指引,刘某某来到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受理审查后,当即决定给予刘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简易律师事务所的胡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即与刘某某会见,了解案情,并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承办人发现除了工伤认定书和伤情鉴定报告之外,刘某某手中没有其他证据。为此,承办人当天就着手调查取证,赶到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到银行调取了刘某某工资卡流水记录,到如皋市人民医院调取了刘某某住院原始病历和住院记录等证据。在收集好全部证据材料后,承办人立即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复印,为刘某某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于当日下午代刘某某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的相关材料。 仲裁委受理后,安排了开庭时间,受援人、刘某某和对方代理人按时参加庭审。开庭之前,如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进行了2个多小时,虽然承办人和仲裁员耐心做工作,反复解释和阐明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双方为了8000多元的差距陷入了僵局,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员决定先开庭,庭审中公司方提出:第一,刘某某发生工伤事故是由于其自己违规操作所致,刘某某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第二,公司已经协助刘某某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万多元。第三,刘某某受伤后没有上班,单位已经按月发放了刘某某的基本工资。承办人据理力争,对公司的抗辩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反驳:第一,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某是故意弄伤自己身体或故意违章操作导致受伤。第二,刘某某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心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其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的一部分,与公司应该赔偿给刘某某的其他工伤待遇没有关系,不能排除公司的赔偿责任。第三,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前,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或康复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及病史资料,经诊断确认并出具证明的休假时间。停工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申请人治疗加休息共6个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受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才结束。 庭审结束后,仲裁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承办人向公司出庭的员工认真详细讲解了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赔偿标准,阐明公司应当赔偿的金额。经仲裁员和承办人多次劝说努力,最终公司与刘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全额赔偿刘某某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0062元,共计35062元。另外20000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协助刘某某办理报支手续,报支后由刘某某全额享受。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制作了劳动仲裁调解书。目前刘某某已全额拿到55062元的工伤赔偿款,并为承办人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是调解结案,但并没有因为调解而让受援人就赔偿数额做出让步。承办人向公司的代理人认真详细解读了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赔偿标准,耐心与其沟通协调,最终说服公司同意全额给付受援人赔偿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树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承办人也在办案过程中,对企业进行了普法宣传,向企业相关人员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促使企业积极落实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