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0日9时21分许,严某驾驶闽XX小型客车,途经京福线2070公里柘荣县城郊乡湄洋环岛路段时,刮撞由林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林某某受伤。林某某于受伤当日被送到柘荣县医院治疗,柘荣县医院经检查后,认为林某某伤情较重,于当日将林某某转院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当日对林某某进行检查后,于第二日为林某某办理入院住院手续,住院治疗至2020年8月10日,因疫情林某某出院,计住院天数10天。林某某出院后,根据医嘱,在福州居住并多次前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复查和门诊治疗至8月24日返回柘荣康复治疗。林某某损伤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多发性面骨骨折、左眼球挫伤。 本案交通事故经柘荣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林某某损伤经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严某以借款的方式借给林某某丈夫三万元后,严某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未再支付款项。 林某某于2021年7月1日以残疾人、经济困难为由向柘荣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于同日受理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指派本中心钟谢兴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钟谢兴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当事人林某某,向其了解具体案情,根据案情进行相关分析,将分析情况和存在的风险及时告知林某某,双方制作及签订了《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林某某确认无误后签字画押。 钟谢兴律师在约见申请人林某某详细了解案情、知晓具体诉求后,为申请人林某某撰写了《民事起诉状》。 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是否合理……因为,林某某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时间在2020年7月30日,住院地在福州;2020年7月、8月,福州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级别没有解除,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预防疫情的传播扩散管理十分严格,每个病人包括林某某在内,病人家属都不让进入医院住院楼,对病人的护理都必须由医院安排护工进行护理,而且病人病情一旦稳定,就要办理出院手续。鉴于这种特殊情况,林某某的家人只能按医院的管理要求执行,于是林某某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只住院治疗10天,在手术线还未拆的情况下,就被医院要求办理出院手续;林某某出院后,只能在医院外酒店住宿,每天再由医院安排的护工领着林某某进入医院接受医生的检查。因此,林某某在酒店住宿期间产生的住宿费、雇护工护理费用、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等赔偿是否合理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钟谢兴律师充分考虑到该特殊情况,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向法庭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出于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请法院应以慎重考量。 后经柘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之规定”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严某和保险公司均未提出上诉,并及时履行了一审的判决。
【案件点评】
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在福州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级别没有解除的特殊时期,因疫情影响导致林某某不能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至出院,属于客观原因导致,其代理律师充分考虑到该因素,为受援人充分争取应得的合理赔偿,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对于处理发生于新冠疫情期间的案件有一定借鉴作用,代理人/辩护人在代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受援人身处的特殊时期、特殊背景,作出更加全面的代理/辩护意见,才能切实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