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日晚,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雷某在1层电梯口等电梯准备回家时,被邻居周某家养的宠物狗将左小腿咬伤。随后雷某乘999急救车到医院治疗,并遵医嘱打了防疫针。次日周某将2266元人民币用微信转账方式赔偿雷某,其中包括雷某的医药费、急救车费用和看病打车费。 之后,双方当事人就后续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产生争议。遂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双方当事人到达人民调解委员会后,调解员明确告知了双方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在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自愿接受调解。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无争议,但对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有分歧。对此,调解员根据二人的实际情况分别与二人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沟通。 调解员首先与申请人雷某沟通,交换看法。调解员明确告知雷某其与周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纠纷处里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就本案而言,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应以就诊医院医嘱为准,以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交通费的花费以必要合理为限,以正式票据为凭,应当以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关于误工费,调解员告诉雷某,因为雷某有固定收入,以侵权造成的损害发生前后,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误工时间以就诊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雷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应情况而定,要从严把握。调解员劝说雷某,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问题,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雷某对调解员的解释及建议表示认可。 得到雷某认可后,调解员开始与被申请人周某沟通,交换看法。调解员明确告知周某,其饲养的宠物小狗在电梯口将邻居雷某左小腿咬伤,动物加害与侵权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狗再聪明,与人的关系再亲密,有时也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极易造成对他人的损害。针对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常具有突发性的特点,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理应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看护管理好宠物狗,应拴好狗链,牵好狗绳,避让行人,定期打狂犬疫苗,办理狗证,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对宠物狗进行必要的驯化管理。若未能履行其相关义务,则要对宠物狗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不存在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故意挑逗,敲打,投喂等行为致使动物侵权,因此作为动物饲养人周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均有相关规定可以遵循。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但受害人被宠物狗咬伤左小腿所带来的肉体上的痛苦,以及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的不便等因素也应考虑在内。 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侵权责任法》基本的补偿原则是填平损失原则,注重平衡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赔偿到位,当事双方当事人是近邻,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要化解矛盾,换位思考,彼此都退让一步,协商一致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 通过调解员法理结合的耐心细致讲解,当事人双方就赔偿问题答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以下人民调解协议书: 1.周某赔偿雷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元,用微信转账方式即时给付; 2.周某向雷某赔礼道歉; 3.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履行完毕双方此争议一次了结。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案件。允许自然人饲养宠物是为了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是对私权利的扩张与限制原则的成熟运用。就一般动物致害责任而言,应当对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动物致损属于危险物致损的范畴,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就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不至于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本案中周某作为饲养宠物狗的饲养者,显然没有尽到其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应当预见到宠物狗在住宅楼电梯口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放任了宠物狗的行为,并直接对邻居雷某造成损害。希望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既关爱动物,更关爱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