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某,男,1996年5月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2013年7月,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2月,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2017年1月4日,高某某到息烽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教育矫正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3月14日上午9时,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开展信息化核查时,发现高某某活动地点在遵义市赤水市。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立即拨打高某某电话联系核实信息。在电话中,高某某承认自己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息烽县范围到遵义市赤水市玩耍,同行人员有自己工作单位的同事等一行人。司法所立即对高某某未经请假擅自外出的行为给予严厉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息烽县到司法所报告。高某某答应返回,司法所要求其保持电话联系畅通,并多次电话联系高某某,查问其返回行程。但当日晚上10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高某某时,电高某某手机已关机,司法所无法联系到高某某。3月14日晚上10时,司法所通过短信告知的方式,责令高某某立即返回息烽县,并于3月15日9时前其到司法所报告。 2.3月15日上午9时,高某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再次电话联系高某某,发现其手机依然处于关机状态,于是再次短信告知高某某,要求其明确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严令其按监管要求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督促其必须于当日下午17时前到司法所报到。同时,司法所立即组织人员到高某某的家、务工单位及其村民委会进行走访,通过走访了解,高某某父母和二姐称高某某最近在工作单位,不清楚高某某的具体去向;高某某的务工单位正组织外出旅游;其村委会干部称高某某近期很少回村里,根据走访情况制作了走访记录。3月15日下午17时,高某某联系司法所,称自己确实未经请假就外出,并知道已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马上返回司法所接受处理。对以上通话信息,司法所工作人员均进行了录音、截屏处理,并固定了有关证据。 3.3月16日上午10点,高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立即对其开展训诫谈话。在谈话中,高某某承认自己自己未经批准擅自和单位同事到遵义市等地旅游的事实,承认司法所多次电话及短信联系与其要求其限期回居住地及到司法所报告,但其为躲避管理,关闭手机一事。司法所对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做好记录。训诫谈话结束后,高某某在训诫谈话记录上签字。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1.2018年3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高某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逃避司法所的管理,超过规定时限返回等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息烽县司法局报送《治安处罚建议书》,并附信息化核查高某某的擅自离开息烽县的行踪轨迹、与高某某联系电话录音、短信、训诫谈话记录等材料,建议息烽县司法局提请公安机关对高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2018年4月3日,息烽县司法局经研究,认为司法所认定高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意司法所意见,决定提请息烽县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月3日,息烽县司法局向贵阳市公安局息烽县分局提交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的《治安处罚建议书》。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4月24日,息烽县公安局根据息烽县司法局建议,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同时将结果书面通知息烽县司法局。 2018年4月26日,息烽县公安机关将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送到贵阳市修文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5月1日被拘留所释放后,当日即返回息烽,并于当日到司法所报到,在司法所深刻反省了自己违法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并表示以后要自觉服从监管,绝不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息烽县司法局在提请公安机关给予高某某治安管理处罚时,同时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材料抄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全程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5月3日,司法所利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的时间,组织了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会。会上,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高某某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并让高某某现身说法,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分析高某某违反规定的原因、违反的具体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必然性,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教育管理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要以高某某被治安处罚为戒,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接受教育矫正,警示教育起到很好的效果。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化核查手段,及时查实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注重准确掌握、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依据准确,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使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及时受到相应处罚。同时,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也取得了“惩罚一个人、教育一批人”的效果,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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