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在每月开展的公共法律服务日活动中,公证员通过XX村信息联络员得知,该村有两户村民因林权转让变更过户需要办理林权转让协议公证。但当事人双方因都在当地地板厂上班,难以抽出时间到位于远在市内的抚顺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于是,公证员向村联络员详细告知了办理转让公证所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和应到场人员。 2017年11月27日,是抚顺县公证处公证员下乡入村定期举办村级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日子。公证员为尽早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在活动日当天坐早车到达了村部。看到公证员,当事人眼含着期许急忙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材料请公证员审查。公证员用热情的态度,关切的语言向当事人讲解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按公证程序规则,认真审查和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经审核公证员认为具备办理公证条件,当场受理了林权转让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抚县证经字第56号 申请人:甲方 :张某某,男,一九六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XX乡XX村XX号。 乙方 :曹某某,男,一九七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XX,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XX乡XX村XX号。 公证事项:林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林权转让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林权转让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林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协议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某某与乙方曹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XX村部,签订了前面的《林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抚顺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