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主岭市某村村民赵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并于当年结为半路夫妻。十几年来,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李某于去年8月病故,留下一处住房,座落在某村四组,此房是他们婚后共同购买。李某住院期间及办理其丧葬等一切费用,都是其女儿李某甲出的钱,另外,与李某同住的还有小儿子李某乙,现正在被劳动教养。李某去世后,其女儿李某甲与继母赵某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双方为争继承吵闹不休,亲人变成了仇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过程中排查出了此纠纷,司法所和相关部门毅然受理了这起纠纷,并由公主岭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持调解。
【调解过程】
当事人赵某诉说了自己与李某是合法夫妻,房屋的继承权应该由自己享有,李某甲称父亲生前与继母一起购房时,自己也出了一部分资金,况且父亲住院的费用自己也拿了不少,弟弟李某乙是共同居住人,姐弟均应享有继承权,继母无权将此房独吞。 调解员经过慎重调查取证,反复向赵某宣讲有关法律条款,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指出李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本纠纷属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指出其和李某甲、李某乙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故李某甲有权继承房产中李某的份额。同时调解员也向李某甲解读了上述法律,同时指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指出其只能继承李某的份额。通过调解员以案释法,赵某打消了独自继承的错误想法。李家姐弟认识到了自己的继承权及应得份额,同时表示尊重继母合法权益的道理。经过数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共识。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由赵某一次性付给李某甲、李某乙共计人民币24000元,房屋产权归赵某所有,今后李家姐弟不得再向赵某提出额外继承要求,双方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继承问题引起的纠纷。在调解这起纠纷时,调解员以案释法、以法服人,在法律框架内对财产进行了较为公平合理的分割,进而使得纠纷得以较快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