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5日12时许,司某在其工作的焦作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行走时,被杨某驾驶的豫H****号轻型客车撞伤。司某受伤后,前往焦作**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耻骨骨折,体部骨折;2、头部外伤;3、牙体缺损。司某共住院57天,期间一人进行陪护,出院后医嘱:1、院外一个月内拄双拐患肢部分负重练习,继续口服“补钙、促进骨折愈合”等药物治疗;半年内避免患肢过度负重;2、院外一个月门诊拍片复查骨折愈合情况;3、加强护理加强营养;4、出院2个月内仍需一人陪护每天;有不适情况,随时就诊。出院两个月后司某进行复查,医嘱建议继续休息一个月。由于该事故不是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交管部门出警后并未作出事故认定。杨某及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所以拒绝对司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1年8月20日,司某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本案是与保障妇女等弱势群体权益相关的事项,司某丈夫因病去世,两个孩子尚在学校上学,且司某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受理并指派前期已经介入案件的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霞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司某,了解到司某身体已经治疗结束,与司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告知司某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本案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司某发生事故受伤以后交警队出警后没有进行事故认定,双方责任不明确,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说明,无法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问题。为解决以上重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一是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重点检索了河南省、焦作市各级法院对于没有作出具体事故责任认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划分责任的法律观点及适用问题;二是积极和中站区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联系,调取接处警登记记录,固定证据,用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三是从司某处取得肇事者杨某的联系方式,多次与杨某进行沟通,向其讲解法律规定,后杨某自愿添加承办律师的微信号,将涉案车辆在事故期间内的保险单及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发送给承办律师,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解决赔偿问题;四是收集整理了司某的身份证、医疗费用票据、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费用总清单、工作证明、工资表、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后,承办律师以杨某、杨某投保交强险的**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投保商业险的**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为被告,代为撰写起诉书,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司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0917.2元,并协助司某到中站区人民法院立案。 2021年9月17日,本案开庭审理,两家保险公司认为司某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杨某认为其购买了车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上,承办律师提交了7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交警部门虽然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但是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通过司某庭审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记录和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司某遭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因完全是由于杨某的未注意安全驾驶行为造成的。事故科出警后仅仅认为该事故不是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面,所以并未作出事故认定,但不能因此而免除杨某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二、司某的诉讼请求事项均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司某诉请的各项费用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三、司某所要求的的赔偿项目数额计算均具有法律依据。医疗费据实结算,以司某因事故受伤治疗的医疗费票数额的总和进行确定为21737.35元;营养费和交通费分别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试行)》的通知中的标准20元/天,计算住院57天,营养费和交通费均为1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出差人员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住院57天,为2850元;误工费依据司某提交的工作证明和银行流水确定事故发生前月工资收入为3449.48元,结合两次诊断证明中医嘱可以确定司某出院后仍需误工休息3个月,并且在该3个月内司某的银行流水中也没有工资性收入,所以,司某的误工费应当以3449.48元/月为基础,计算住院57天和出院后休息3个月,为16902.45元;护理费用,因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所以依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46858元/年计算,结合医嘱中的护理内容,确定时间为住院57天和出院后两个月,为15127.22元;对于财产损失部分,因司某的手机在事故中损毁,且不具有维修价值,所以司某购置新手机的费用应当作为财产损失的费用,为2000元。综上所述,司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杨某驾驶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所以两家保险公司应当在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后,法院组织多方进行调解,由于差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律师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从受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建议尽快判决。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为机动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时发生的事故,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案件材料认定司某与杨某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因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投保1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司某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和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司某各项损失51082.69元;**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司某4636.41元;案件受理费杨某负担608元。 保险公司及杨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当天履行了赔偿义务,受援人司某取得全部赔偿款,对此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交警部门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而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司某发生事故受伤以后交警队出警后没有进行事故认定,双方责任不明确,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说明,无法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问题。为解决以上重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积极到中站区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调查取证,多次与肇事者杨某进行沟通,进一步搜集证据材料,指导受援人司某保存相关医疗票据、打印工资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为赢得案件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司某与杨某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719.1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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