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协和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郑某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7日,田某驾驶黑GGXXX2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红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娱乐中心东侧路口右转弯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驾驶的车辆向后溜车,造成郑某受伤。

【鉴定过程】

(一)鉴定摘要 郑某在某市矿医院54XXX7号住院病案,出院记录记载,入院日期:2018年5月7日,出院日期:2018年6月15日,住院39天。 入院时情况:右侧膝关节屈曲畸形,膝关节有肿胀,局部皮肤有发红,无发热,有膝关节压痛点,位于膝关节后方,膝关节活动度00屈曲(-)00伸直。 治疗经过:血管外科介入下腔静脉滤器置入,骨科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腰椎外固定支具辅助固定,术后抗菌对症治疗。 出院时情况:生命体征平稳,无腰背部疼痛,右胫部穿刺点无红肿,渗出,骨折切口愈合良好无红肿。 临床确定诊断:下肢静脉肌间血栓形成,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腰椎骨折L3。 医学影像资料摘要 1、2018年5月7日某市矿医院63XXX9号郑某腰椎正侧位片、右膝关节正侧位片提示:腰3椎体骨折,右胫骨上端骨折。 2、2018年5月17日某市矿医院63XXX2号郑某右膝正侧位片显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钢板内固定,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右膝关节面不规则。 (二)鉴定过程 1、适用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检验。 3、体格检验:意识清楚,语言流利,查体合作,扶双拐步入检查室,有跛行,神经系统,心、肺、腹未查见异常。腰部有叩击痛,腰椎无后凸畸形,腰部活动受限,右膝关节软组织稍肿,右膝浮髌试验(-),右膝下内侧有长16.0cm切口愈合瘢痕,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右膝关节伸屈00-800,右下肢血运,感觉无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郑某住院病案资料,医学影像资料及本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郑某于2018年5月7日因交通事故而受伤,伤后经某市矿医院(病案号54XXX7)临床确定诊断:右侧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腰椎骨折L3,住院后于2018年5月14日在硬腰联合麻醉下行左胫骨平台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上述损伤诊断成立。被鉴定人郑某临床确定诊断腰椎骨折L3。法医临床视片所见,被鉴定人郑某腰3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未达到1/3,根据国家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条款未构成伤残。 2、被鉴定人郑某临床确定诊断:右侧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住院后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法医临床检查,被鉴定人郑某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右膝关节伸屈00-800(正常参考值1350),右膝关节功能丧失41%,根据国家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伤残评定为拾级。 3、被鉴定人郑某临床确定诊断:右侧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腰椎骨折L3,住院后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088-20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5.18.7.2.3.a条治疗终结时间6个月。上述损伤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3.b条护理期限评定为90天、1人护理;营养期限评定为60天。 4、被鉴定人郑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钢板内固定,待骨质愈合后取出内固定,费用约人民币柒仟元或按实际费用核算。二次手术期间根据病情实际情况误工期为30天;护理期为15天、1人护理。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郑某伤残评定为拾级。 2、被鉴定人郑某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6个月。 3、被鉴定人郑某护理期限为90天、1人护理。 4、被鉴定人郑某营养期为60天。 5、被鉴定人郑某二次手术费用约人民币柒仟元(或按实际费用核算);二次手术期间误工期为30天;护理期为15天、1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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