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漳平市。2016年7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五个月。2016年8月5日,陈某到漳平市司法局报到,由永福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陈某在入矫程序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其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期间所要遵循的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等规范要求。陈某平时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其本人性格也比较开朗,主动添加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微信。2017年4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中发现陈某发了一组动态照片,根据照片显示陈某在一个大型的施工现场打工,当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好奇漳平市是否有这么大的施工场地。2017年4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查询上周服刑人员轨迹,发现陈某上周即4月7日至4月8日定位轨迹一直在家不变,联想起陈某周末在工地施工的照片,司法所工作人员怀疑陈某人机分离,随即打电话到其定位手机,但是无人接听,多次拨打仍是如此,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到了陈某的监护人才得知陈某上周五跑到了漳州市工地打工至今未归。 2、在陈某监护人的协助下,永福司法所工作人员很快联系到了陈某本人,确认其在外地打工,随即电话告知其到司法所报到,但其称当天已经没有返回永福的班车。翌日午后,陈某才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向其调查了解私自外出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调查,陈某在朋友的介绍下于2017年4月7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到漳州建筑工地打工达4日之久,并且把定位手机放在家中,亦不主动与司法所联系汇报情况。4月12日,永福司法所向漳平市司法局建议给予陈某警告处分。漳平市司法局收到永福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向陈某、陈某监护人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永福司法所调查的情况,陈某的行为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4月12日,漳平市司法局永福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漳平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处分。漳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漳平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24日,漳平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永福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陈某的矫正小组人员参加。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陈某的监护人协助做好监督工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陈某私自外出是为了谋求工作,出发点是自力谋生,但是不应当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为代价,归根结底是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认识的不足。通过对其家庭的调查了解,陈某父母均在经营花圃,而且人手不足。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其现阶段完全可以在自家花圃帮助父母打理花圃,这里面也需要劳动付出,并不是啃老。 在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并经一番教育,陈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行为处事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及矫正管理规定。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处以警告处罚中,全程接受漳平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警告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永福司法所在集中教育学习会上,运用陈某受警告个案,警示教育辖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他们要明确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不要抱侥幸心理,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永福司法所会依法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才能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时刻自觉以矫正管理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不忘外出要先请假、定位手机要随身携带、每周要按时报告、学习劳动要按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