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深圳市残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残友软件”)于2007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它是由一群优秀残疾人组建与运营的软件公司,专注于技术研发与客户价值服务,为各行各业定制信息化解决方案,设计相关软件产品、配套平台及服务。深圳市残友电子善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残友善务”)于2011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它是由一群有理想敢拼搏的残疾人组建的信息传输与软件服务类公司,致力于为品牌公司提供电子商务规划、品牌营销、店铺设计、平台搭建、客服管理、日常运营、营销策划等一站式方案与服务,并从事互联网DIY手工艺品销售。残友软件和残友善务秉承着“感恩、奉献、自助、助人”的宗旨,是集公益与商业于一身的示范公司,公司超过80%的员工都是残障人士。 2014年11月,残友软件及残友善务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其在新三板挂牌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争议焦点】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残友软件及残友善务委托,为其在新三板挂牌提供服务之初,两家公司虽因其员工特殊性与业务水平过硬而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社会声誉,但作为致力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公司来说,其面临着三大生死攸关的问题。第一,当时两家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欠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二,当时两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虽然当时的《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对挂牌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易律师的经验与专业判断,较低的注册资本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新三板挂牌审查时对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认定,进而影响其挂牌的进程甚至结果;其三,两家公司2013至2015三年期间的盈利十分薄弱。残友股份2013至2015年1-4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146,780.00元、3,724,920.19元、2,530,566.03元,净利润分别为883,416.13元、694,899.38元、584,345.81元;残友善务2013至2015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37,969.76元、2,428,756.18元、1,544,342.24元,净利润分别为23,914.03元、403,252.27元、76,030.72元。虽然当时新三板挂牌对互联网公司盈利没有原则性要求,但通常准备挂牌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时的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事务所都认为这两家互联网服务行业的“小微”公司能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几率非常低。如何将残友软件和残友善务打造成符合新三板挂牌要求的公司,如何制定与其现状相适应的服务方案,成为了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一大难题。
【律师代理思路】
(一)增加注册资本,强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015年5月之前,残友善务的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100万元。结合公司与股东的实际情况,律师为残友善务确定了适当的注册资本增加数额,为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增资方案并起草了公司增资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残友善务于2015年5月底完成了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的变更。 2015年7月之前,残友软件的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100万元。2015年7月,在残友软件完成了由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转变的同时,其注册资本也由100万人民币增加至690万人民币。 至此,残友软件及残友善务均解决了注册资本过低的问题,强化了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也为两家公司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奠定了基础。 (二)进行股份制改革,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及9月,律师先后为残友软件及残友善务制定了股改方案并起草了相关的法律文件,使其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残友软件净资产的评估值为705.9万元,以截至2015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6,990,692.57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690.00万股,公司总股本69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0.00万元,其余超出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折股后,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比例与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出资比例相同。残友善务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将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79,456.60元按照1:0.9844的折股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总股本500万股,折股溢价79,456.60元计入资本公积;折股后,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比例与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出资比例相同。 此外,根据公司的需求,律师带领团队协助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起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股则》、《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至此,在律师的努力下,残友软件、残友善务顺利完成了股改工作,并建立了法人治理的基本架构及健全的治理机制,公司已初步具备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基本条件。 (三)优化商业模式,弱化公司的“小微”劣势 在两家“小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低的现状无法更改的情况下,律师认为可以通过突出公司特点、提升业务能力、优化商业模式、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等方法对其“小微”的劣势进行弱化。 早在残友软件及残友善务准备挂牌前,律师就建议两家公司充分发挥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其转化为更大的公司价值。残友们吃苦耐劳、踏实勤奋,软件开发工作虽然辛苦,但是残友软件公司能够始终如一地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并能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此外,作为一家独特的社会公司,残友集团公司为广大的残疾人伙伴们提供了宝贵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技能培训,公司的人员流动率非常之低,公司能够有效规范治理机制,并保持持续经营。同时,两家公司安置了大量残疾人员的就业,在国家和社会都在努力基于弱势群体更多帮助与关怀的当今社会,其能享受到越来越多的税收优惠与财政扶持。充分发掘残友集团的这些优势后,在律师为公司提出的独特商业模式下,公司与IBM、中广核、阿里巴巴、华为、北科生物和英特尔等许多知名公司建立了稳定持久的合作关系,核心竞争力日益增强,客户多元化,服务专业性不断增强,市场前景更加广阔。
【案件结果概述】
2015年11月18日,残友软件正式取得了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残友软件在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10日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证券代码:834579)。2016年1月29日,残友善务也实现了在新三板的成功挂牌,残友善务自2016年2月16日起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股票(证券代码:836041)。 挂牌以后,残友软件及残友善务两家公司都踏上了稳中求进发展进程。残友软件2015年末、2016年末总资产分别为10,452,825.07元、11,073,334.71元,2015年和2016年取得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614,792.10元、8,202,956.94元。残友善务2015年末、2016年末总资产分别为6,338,280.82元、1,959,856.912元,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413,528.46元、1,697,395.96元。不但如此,在成功挂牌后,两家公司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它们已被视为深圳的公益名片,被称为中国最成功的社会公司。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其中第二章2.1条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的相关条件进行了规范。前述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结合本案两家“小微”公司的特殊情况,为了达到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目的,残友软件及残友善务首先需完成从“有限责任公司”至“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转换,同时建立完善的“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更为重要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尚未发布的2015年,如何理解“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系挂牌成败的关键。律师结合同期其他新三板挂牌成功的相关案例和两家“小微”公司的特殊性,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这一要求提出了三点解读。第一,注册资本不宜过低。这一要点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中要求的“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万元”不谋而合。第二,公司应寻找到适宜的、独具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方能具备长远的发展能力。第三,具有社会属性的公司可以活用政府对残疾人公司的利好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佐证自身的持续经营能力。只有准确地判断了政策走向,才能为注册资本较低并且盈利微弱的公司提出立足当下又不失前瞻性的正确建议,才能尽可能为公司的成功挂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案例评析】
残友软件及残友善务在委托律师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之前,作为欲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市场主体类型不适格、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注册资本过低、并且连续几年盈利甚微,这些不利因素都导致其在新三板挂牌的前景并不容乐观。 为助力两个“小微”公司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律师对残友软件和残友善务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对其股权结构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梳理和调整,具有前瞻性地为两个公司在股转系统成功挂牌铺平了道路。另外,由于律师的早期入场为两个残友公司提供辅导,提醒公司要关注日常经营的合法合规,于是,截至对公司出具挂牌法律意见书之日,报告期内公司每年均按时完成了工商年检,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法违规经营而被工商、社保、环保等部门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中国重大业务合同纠纷或其他重大财产纠纷。 除了法律方面的专业考虑之外,基于两个残友公司的员工特殊性及其融合了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独特的公司性质,律师还从商业的角度建议公司强化公司特色,挖掘公司优势,优化商业模式,使其“小微”的身份得到了弱化,最终达到了两个公司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目标。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对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的股票挂牌条件,特别是其中第(二)款“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适用,彼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尚未发布。本案的办理过程反映出,非诉律师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应该形而上,而应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提出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最为有利而合理的方案。做到胆大心细、立足长远、审时度势、综合考量,为公司提供最全面而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