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苏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苏某以安徽某建筑有限公司为依托,先后承揽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某小学综合楼和运动场、庐江县某小学综合楼和运动场等六个工程。在收到拨付的工人工资款、工程款后,苏某将部分工人工资挪作他用。2017年1月26日, 200余名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到庐江县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局,反映苏某拖欠工人工资。县重点局通知苏某前往处理欠薪事宜,但在现场协调、算账过程中,苏某不辞而别,失去联系。后讨薪工人聚集县信访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7年4月11日,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苏某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收到指令书后五日内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苏某收到指令书后,未在指定的时间、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2017年10月3日,苏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苏某因未聘请辩护人,庐江县人民法院通知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院通知函后指派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张江生律师为苏某提供刑事辩护。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查阅案卷,会见苏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在了解案件情况过程中,承办律师注意到:2017年1月26日,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到庐江县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局讨要工资,当天下午6点左右,苏某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参与处置。在处理协商过程中,苏某与部分工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苏某离开,电话关机。但是当天晚上,由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借款先行发放所欠的工人工资,并在在第二天上午11点前支付了工人工资2741000元。 庭审时,承办律师帮助苏某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出具的借条。2.庐江县重点建设管理局出具的借款情况表、农行支票存根凭证、银行回单、收条、借条。3.讨薪工人代表出具的借条、收条。4.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称公司在庐江县重点工程局尚有2000余万工程款未领取,公司愿用上述未领取的工程款折抵借款。 庐江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件之一,案中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案发当日向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出具借条,借款支付工人工资,至次日上午,该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支付了被告人苏某拖欠的工人工资。在此期间,相关部门并未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在被告人苏某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苏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虽然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限期整改指令通知书,要求被告人苏某在收到指令书5日内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此时被告人苏某拖欠的工人工资实际上均已支付。最终,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件点评】

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本案中的苏某,面对信访聚集讨薪事件,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承办律师抓住了相关部门责令支付通知书与事件了结之间3个月的时间差,证明了苏某不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要件,被法院采纳,维护了苏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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