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 1963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秦皇岛市卢龙县。2017年3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2017年3月30日,王某到卢龙县司法局报到,由木井司法所对其实施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木井司法所在监管教育过程中,发现王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认可,认为自己无罪,对自己的所犯罪行不能正确认识,悔罪意识较差。2017年7月27日凌晨六点,卢龙县司法局矫正办接到木井司法所长的电话汇报,称王某一直对定位设备存在反感,以不正当理由于当日凌晨一点左右未经允许擅自将定位手环剪断,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其行为极其恶劣,提请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7日8时,卢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主管局长亲自带领相关工作人员随即来到木井司法所进行调查取证,当场制作了训诫调查笔录。王某对自己所犯错误事实供认不讳,主动向县局领导承认了自己在未上报、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剪断手环的事实,并将损坏的手环上交。王某未经允许自行剪断定位手环的行为违反了秦皇岛市关于社区服刑人员使用定位设备的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为此,卢龙县司法局木井司法所于2017年7月31日向县局递交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卢龙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卢龙县司法局经集体评议批准,对王某作出了给予警告的处理决定。 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31日,卢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卢龙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经过深入细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和适应性帮扶,激起了王某重新认真生活的勇气,使王某端正了生活态度,能够正确的面对现实,鼓起了生活自信。王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也有了精准定位。通过木井司法所法律知识教育,王某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全新的、正确的认识,改变了原来的观点,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王某还表示,以后绝不能辜负县司法局和木井司法所的深情厚意,一定要珍惜这次监外服刑的机会,积极改造,顺利度过余下的缓刑考验期。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31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县社区矫正宣告室,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被处以警告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木井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重点是强化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对定位设备使用规定、给予警告情形以及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面临提请收监严重后果的认识。此次教育活动为那些在矫正过程中心存侥幸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至此木井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理顺,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也有了进一步提高。

【小结】

我国刑法一贯坚持“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不仅要体现严格监管、强化教育,还应侧重心理矫治和适应性帮扶。本案例正是运用警告处罚严惩和教育矫治、适应性帮扶等手段相结合实施社区矫正达到较好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切实契合了国家刑事政策。对于指导和规范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司法所针对存有一定问题的社区服刑人员,不要一棍子打死,简单的收监了事。要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管手段,利用好教育矫治和适应性帮扶等措施,因人施策,因人施教,将没有围墙的刑罚执行工作做得尽善尽美,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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