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2019年3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2019年4月12日,刘某某到娄星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承担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娄星区某镇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后,及时确立了由司法所负责人任组长、村支书以及其妻子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与分工。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如发现刘某某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司法所,协助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督促刘某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按时向司法所报告日常矫正情况,家庭成员要积极配合司法所和矫正小组其他成员对刘某某进行日常监管教育,多给些关心和帮助,避免刘某某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根据审前调查评估和接收后走访了解到,刘某某自控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但为人较为老实憨厚,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愿意积极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据此特制订了如下矫正方案: 1.加强对刘某某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报到、思想汇报和走访、手机定位制度等,从侧面了解刘某某的生活、思想情况,防止其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2.加强思想和心理矫正。针对刘某某自控能力不强的特点,注意与其沟通;针对刘某某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通过每月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的机会,加强交流、教育,了解其心理变化,以诚相待,建立信任关系,适时对症下药,予以耐心帮助,努力矫正其不良情绪。 3.加强法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矫正其行为陋习。 4.组织刘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增加他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更快地融入社会。 (三)定期报告情况 在刘某某入矫第一个月,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以报到的方式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思想、生活、工作情况,并提交两次日常矫正情况书面报告。现刘某某每月按司法所的要求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刘某某的实际情况,刘某某入矫一个月内,司法所按照基础级别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刘某某不脱管、不越界。因刘某某在基础级考核周期内合格,于2019年5月16日调整为普管级。 (五)实施电子信息定位管理情况 按照湖南省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刘某某使用智能手机进行手机定位管理,保持24小时开机,定位手机必须随身携带,每天上午和下午必须在湖南社矫APP定位软件刷脸签到,报告自己详细位置并参加在线学习。告知其若违反监管规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经教育仍不改正,达到法定收监条件时,司法所将依法向区司法局汇报建议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利用社区矫正监控平台进行定位跟踪,全天候掌握刘某某的动向。截止目前,暂未发现刘某某有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到其家中或工作地开展走访,向其家人、邻居、朋友、村干部了解其近期表现,分析刘某某是否有再犯罪的苗头,通过走访谈话的方式进一步掌握其日常活动情况和是否听从其家人与矫正小组成员的教育等。通过走访了解到,刘某某自入矫以来,一直在娄星区的工地上从事泥工工作。目前刘某某能够遵纪守法且思想稳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刘某某从不懂法、自控能力差,到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真心接受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的监督管理,整个人的思想状况、精神面貌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目前,刘某某的考验期尚未结束,司法所将继续依法采取措施对其监管,加强与其谈话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意识,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首先要从社区矫正对象自身存在的问题入手,视其具体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及时调整相应矫正措施。不仅要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和心理疏导,更要密切关注其生活状况、思想动态,并发挥家庭、矫正小组等方面的作用,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心理阴影、思想误区,重新树立生活信心、融入社会,走向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