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佟某均,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县人,系农民,生前未婚、无子女,系“五保户”,2017年11月10日因病去世,死亡后留有存款若干。2017年12月,佟某均生前所在地的村委会主任马某来到河间市公证处要求继承佟某均的上述遗产。马某提供了佟某均生前的供养证、五保供养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未载明佟某均死亡后遗产的归属。1994年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但2006年新出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户死亡后遗产的归属未做具体规定。公证员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佟某均生前无遗嘱,生前虽然与村委会订立协议,但协议对佟某均的遗产归属没有约定,据此佟某均的遗产继承应适用《继承法》有关规定按法定继承处理。公证员经过调查后,查明佟某均所有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已先于佟某均死亡,佟某均生前确系由村委会承担供养义务,并且村委会在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料理了佟某均的丧葬事宜,彰显了创建和谐社会的新风尚。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公证员据此为村委会出据了遗款归属确认公证书。 在目前的供养工作中应当完善扶养协议,扶养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五保”对象的遗产处理要明确写入扶养协议之中,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河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河间市瀛州镇某街村民委员会 村主任:马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 被供养人:佟某均(曾用名:佟某军),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河间市瀛州镇某街村。 公证事项:确认遗款归属。 申请人河间市瀛州镇某街村民委员会的村主任马某因申请支取被供养人佟某均的遗产,于二0一七年十二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河间市公安局瀛州派出所出具的佟某均的死亡注销证明信一份;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一个;三、任职证明和身份证件;四、河间市瀛州镇某街村民委员会、河间市瀛州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佟某均的家庭情况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本处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供养人佟某均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死亡。 二、被供养人佟某均生前未婚,无子女。佟某均的父亲、母亲均已先于其死亡。佟某均共有兄弟姐妹四人,也均先于其死亡。佟某均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佟某均生前是本村五保户。 三、河间市瀛州镇某街村民委员会的村主任马某申请支取死者佟某均的财产为存款一笔。现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1443××××,截止2017年10月28日,余额为人民币:1443.77元。 四、河间市瀛州镇某街村民委员会的村主任马某称,被供养人佟某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兹证明被供养人佟某均(曾用名:佟xx)的上述账户内的遗款归河间市瀛州镇某街村民委员会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河间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