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某,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初中文化,重庆市丰都县人。曾因犯盗窃罪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罪经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于2011年4月19日送至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于2013年5月3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10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4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之规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重庆市凤城监狱二监区罪犯郑某某系累犯、暴力性犯罪原判10年以上,减刑应从严掌握,上次减刑一年,在2017年11月减刑间隔期已满一年六个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且获得六次表扬的行政奖励,向监区写出减刑申请。 2017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凤城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六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虽系从严减刑罪犯,但现已符合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郑某某报请减刑。同日,经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批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各、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罪犯郑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5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罪犯郑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罪犯郑某某报请减刑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 “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虽该犯本次减刑周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的行政奖励,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但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原判10年以上且系累犯,建议减刑从严把握,监狱对该犯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8年2月12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郑某某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郑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罪犯郑某某报请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3月1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系暴力性犯罪原判10年以上、累犯,需从严减刑,依法于2018年3月21日以(2018)渝01刑更X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