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杭州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参与北京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杭州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侵犯其“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通过长达半年的工作,近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本案以原告撤回起诉告终。

【代理意见】

杭州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赔偿金额的依据,同时,鉴于专利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涉案专利不稳定,杭州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3、4、5、9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如下: 1.一种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基础结构(7);若干受力梁,平行设置并安装在所述基础结构(7)中,机动车负载可使所述受力梁发生形变;若干个小孔传感器(1),内部安装有应变片(6),所述小孔传感器(1)安装在所述受力梁(2)上,当所述受力梁(2)发生形变后,所述小孔传感器(1)与所述受力梁(2)同步形变,使所述应变片(6)变形并输出与所述受力梁(2)形变量相对应的信号。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力梁焊接于所述基础结构(7)上,所述基础结构(7)浇筑于路面基础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处理器,若干个所述传感器采用串联或者并联方式将每个传感器获得的信号进行输出,并在处理器中进行合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传感器(1)具有若干应力感应齿(11),所述小孔传感器通过应力感应齿(11)固定安装在所述受力梁(2)上,将所述受力梁(2)的形变传递到所述小孔传感器(1)上。 9.据权利要求1-4,6-8任一项所述的平板式称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传感器包括:环形测力板(5);应变片(6),固定安装在所述测力板(5)上;若干应力感应齿(11),环绕加工在所述测力板(5)外侧并能够带动所述环形测力板(5)发生形变。 权利要求1中记载“所述小孔传感器(1)安装在所述受力梁(2)上,当所述受力梁(2)发生形变后,所述小孔传感器(1)与所述受力梁(2)同步形变”,可知“小孔传感器”这一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首先,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可知,涉案专利的小孔传感器1包括:环形测力板5;应变片6,固定安装在所述测力板5上;若干应力感应齿11,环绕加工在所述测力板5外侧并能够带动所述测力板5发生形变。当受力梁2发生形变后,所述应力感应齿11进行压缩,带动所述环形测力板5收缩,与所述测力板5固定连接的应变片6的电阻丝长度发生变化。 其次,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1、3、4、5、9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可知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钢轨塞入式传感器与涉案专利中的小孔传感器完全不同:首先结构上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钢轨塞入式传感器上没有应力感应齿,而涉案专利中的小孔传感器在环形测力板的外侧环绕加工有若干个应力感应齿;其次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钢轨塞入式传感器在使用时其直接塞入秤重轨的安装孔,随着秤重轨上外力的增加,秤重轨上的安装孔会产生变形,使得钢轨塞入式传感器内的敏感区产生变形,进而使得应变片变形;而涉案专利中的小孔传感器是通过应力感应齿安装在受力梁的侧面上,当受力梁发生形变后,应力感应齿进行压缩,带动环形测力板收缩,与测力板固定连接的应变片的电阻丝长度发生变化。由此可知钢轨塞入式传感器和小孔传感器完全不同。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钢轨塞入式传感器与涉案专利中的小孔传感器完全不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5、9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2013年12月第1次印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衡器整机装配调试工(高级)》P282-P284页,详细描述了被控钢轨塞入式传感器原理及其安装使用方法,可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与安装方式与该教程描述完全相同,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各条款、教材上的称量轨、被控侵权产品的称重轨三者特征的比对结果,可以看到,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所有技术特征均是本教材描述的已有技术,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若真如原告所主张的那样,小孔传感器包含钢轨塞入式传感器(我们不认可这点),则其权利要求书与教材完全相同,仅凭上述这一个对比文件就足以认定该专利无效。 另一份文件同样可以证明涉案产品采用的是已有技术。实用新型专利CN2139692Y-动态测量垂直力的组合装置,公开了在承重梁1(等同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秤重轨)上安装两个剪力传感器2(这里是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钢轨塞入式传感器),在承重梁1下设置纵向基础梁42或基础框架(等同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基础框架)或刚性基础上。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各条款、实用新型专利CN2139692Y各条款、被控侵权产品的称重轨三者技术特征的比对结果,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所有技术特征均是对比文件公开的已有技术,没有侵犯涉案专利,并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均为公开的技术,足以认定涉案专利无效。另外多个传感器串联或并联连接是所有衡器的常规做法,是现有技术。 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是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索赔没有依据,另外原告称其为制止侵权而产生了合理支出,但原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

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判准许原告撤诉。

【裁判文书】

法院裁定:准许原告自愿撤诉。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

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抗辩点多集中于专利无效、未侵权、先用权、现有设计、销售来源合法、赔偿数额等。本案中,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现场实地考察被控侵权产品并搜集案件材料、检索相关专利文件,经过反复对比,杭州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且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同时涉案专利稳定性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极高。 开庭前,杭州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检索了充分的专利比对文件,制作了详细的技术特征对比分析表,准备向法庭提交,另一方面,经检索得知本案原告在起诉前已经提交了专利报告评价请求书,专利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因此我方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事实证明这样的办案策略是正确的,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取得圆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而坚持起诉被告,涉嫌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不仅会给当事人和行业其他潜在的被告带来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也会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显然与法律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初衷背道而驰,之后被告方将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来维权。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此类纠纷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越来越常见,建议公司遇到此类纠纷时,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尽可能减少纷争、避免诉累。就本案而言,被告第一时间委托了律师介入案件,检索专利评价报告和相关对比文件,制作对比分析表,法院应诉和申请宣告专利无效同时进行,最终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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