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新田方达公司与29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纠纷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上世纪70年代(主要为1976年-1977年),新田县原劳动局面向农村招聘了一批亦工亦农的工人,其中有29名被安排到原烟厂,通过烟厂创建过程的磨练和培养,大部分成为当时的技术骨干,部分还成为中层领导,为后期烟厂获国家批准成为中型企业,做出一定的贡献。1983年因新田烟厂没有纳入国家计划,列为本县自负盈亏的县办集体企业,由此,烟厂为减轻企业负重,直接将29名亦工亦农职工退回原籍,并许诺,待日后经营扩大,效益上升时随时听候优先召用,但直至2003年烟厂改制不仅没有将该批人员再召用,而且在2003年被企业改制时,也没有列为改制对象。 期间,因解决养老保险、补发回乡补助及返还互助储金问题向县政府部门诉求信访,于1991年,时任新田县县长的曾平英同志作了“请经委劳动部门落实解决”的批示,但最终无果。自此该批人员多次向市、省、国家信访部门提出百余次请求。但仍不了了之。 2018年2月,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接新田县国有企业改制办、新田县方达公司(原烟厂)的通知和委托,派出律师沈国军进行参与分析,现场答疑解惑,沈国军律师通过认真了解双方情况后,仔细地从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作出方案,历尽千山万水走访了当时知情人,道尽千言万语听取了双方陈述,最后在国企办、信访办等部门的牵头组织下,于2018年4月、5月、6月多次召集息访息诉化解纠纷、矛盾会议,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角度释明法律政策、权利义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一起历时近40年的信访案件,经律师和相关部门群策群力的努力,化干戈为玉帛,双方握手言和,最终案结息访。

【争议焦点】

1.29名亦工亦农当事人的养老保险是否应当补交或视同缴纳而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2.劝退回家后是否应当支付回乡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原按月扣发的互助储金是否该返还。

【律师代理思路】

1.认真仔细、多番多次听取双方陈述,查阅当事人提供资料,找出信访诉求的焦点,再将焦点公开29名当事人,达成共识。 2.针对共同的焦点,查阅档案,调取收集政策、法律、法规。 3.将焦点问题,以情理、法理、事实证据角度逐一解答分析,从思想上与当事人融合并形成共识。从而化解矛盾。

【案件结果概述】

关于请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因1976年、1977年政策、法规与现行劳动法体系中养老保险制度缺少紧密延续性,如果考虑分段计算又不存在操作性,故而不能支持。建议当事人通过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29名当事人一致确认并通过。 关于回乡补偿和互助储金问题:基于当时均与劳动局办理了相关手续,用工关系明确,又实际从工资中每月每人扣发了2元钱事实,建议方达公司依用工时间(7年左右)每年补偿1个月本人工资,并按实扣发的互助金额,补偿29名当事人(人平不超过2万元),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并认可。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国务院《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办法》第108号文件(1979年) 2.国务院令第516号 3.湘政办发(2012)18号及1992年《贯彻企业招用农民工合同制工人规定》 4.《劳动法》及其《经济补偿法》。 5.新田县人民政府(2012)11号文件等等。

【案例评析】

29名当事人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被劳动部门招收为轮换工分配在原烟厂(现方达公司)并签订了协议,1983年未经职代会讨论即辞退回家待业至今,属对烟厂建设发展有贡献的弱势群体。方达公司理应依其贡献结合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对其回乡补偿按用工时间补发每年补发一个月工资有时任和现任政策法律依据。对从工资扣发并交纳的互助金依法应当返还。

【结语和建议】

29名当事人反映的虽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但只要双方本着诚信、公正的态度,本着以化解社会矛盾,共建和谐的宗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共促法治中国、法治湖南的建设,我们的家园将更加越业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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